新婚姻法对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自定所有权吗?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新婚姻法对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自定所有权吗?


1、新婚姻法对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自定所有权吗?



1、没有什么新顷轮《婚姻法》出台。



2、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自定所有权。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的如下规定: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雀庆信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差激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3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3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3、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制分别为1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当事人可以选择。  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规定的3种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含义是: 1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限定共同财产制,也称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1定范围内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外的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1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1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1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理论界对我国 现行立法规定的3种夫妻财产制(即1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认为是1种封闭型契约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3种财产制中选择其1,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现行婚姻法第19条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所指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的1种约定才有效,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则该财产约定无效,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财产约定不能被完全归类到这3种类型的1种当中去,法院往往并不会以该协议超越婚姻法规定的范围为由而认定其无效。相反,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院就会认定其有效。司法实务界还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仍然是1种开放式立法模式。由此可见,对同1法条、同1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长期下去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困惑。另外,通过对这3种财产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它们也确实没有穷尽和涵盖财产约定的所有种类和内容,因而不能绝对的说这是1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而且,在这种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想做出不同于任何1种法定类型的特别约定甚至是更为复杂的约定,就可能会因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制种类做出的列举而承担财产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尽管这样的约定种类或者内容很有可能恰恰最符合当事人追求财产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也无法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结合本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亲身体会,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立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上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因为1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模式,虽然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是由这个国家中的公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求决定的。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初衷来看,约定财产制正是在比较单1的法定财产制不足以适应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而产生的,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和处分,这也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目标。从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以及私有财产的急剧膨胀都要求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更广泛的自由选择权,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少且结构不完整,存在明显立法漏洞。因此,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本质上是1种明晰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契约,应更多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不应对其种类限制过多,而应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即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约定财产制形式,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完全异于法定财产制的财产约定。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全文 有关房产、离婚、孩子抚养 【婚姻法解释1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全文 【婚姻法解释2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全文。



4、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3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3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5、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1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1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1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1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1方财产的1部分归另1方所有。(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1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6)约定的约束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第3人的约束。当第3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3人有约束力。延伸阅读: 论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夫妻财产的约定。



6、到底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是怎么规定的啊


你所说的是根据1993年司法解释中的情况,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茄此桐2001年已经出来,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1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9条 婚姻法第十扒肆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法律的适颤坦用还要看是否有溯及力,如果你所说的房子,在2001年以前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再适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了。比如92年婚前购买的,2000年经过法定期限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适用2001年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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