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离婚后有权分割吗?
1、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按照您所表述的情况,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些属于1方所有。 法律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的除外;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同时,夫妻1方的财产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因此,不能单纯地将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个人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结合该个人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离婚后有权分割吗?
婚姻存续期间,均为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没错~~!。
3、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您好,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 注意 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1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3人知道该约定。 那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么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3人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1方不能证明以上两种情况的,就算是个人所负的债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共同偿还。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夫妻中非借款1方对借款方的借款行为根本不知情或者所借款项根本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岂不是很不公平吗?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这么认为的,对外即对债权人仍然按照《婚姻法》解释(2)的规定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对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1方举证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义务,如果借款1方无法证明,那么在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1方来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即非借款1方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后还可向借款1方追偿。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协议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是否归个人所得
协议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是否归个人所得,看两位离婚协议上对于财产的分割细则是如何约定的。 可以约定属于各自的财产归财产登记人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离婚时1方将属于个人的财产给对方,或者给子女所有。 只要双方达成1致意见,没有在胁迫和欺骗前提签署离婚协议,协议内容没有违法,这份离婚协议就是非法有效的,在离婚那1刻起合法生效。双方都需要履行协议的约定。 《婚姻法》规定: 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什么情况下属于1方所有?
问题:1997年6月万华丽的父亲去世。1998年8月,万华丽与张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0月万华丽从父亲的遗产中分得人民币6万元、摄像机1台。在共同的生活中,万华丽发现张明不仅好吃懒做,而且有好赌好色的习惯。1998年12月张明在去外地办事时,竟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1999年2月离婚时,因对万华丽在结婚后所得的遗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请问题: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什么情况下于1方所有?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万华丽从父亲遗产中分得的财产是否真正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万华丽的父亲1997年6月死亡,其遗产分割应从此时开始,万华丽实际于1998年10月。所得到的人民币6万元、摄像机1台的时间实质上是1997年6月。因为分割遗产要有1段时间,但遗产权益的获得应从被继承人死之时算起。1997年6月,万华丽还没有与张明结婚,故该遗产应于万华丽的婚前个人所得,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于万华丽的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您好,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 注意 的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需由夫妻1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第3人知道该约定。 那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么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3人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1方不能证明以上两种情况的,就算是个人所负的债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而由夫妻共同偿还。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夫妻中非借款1方对借款方的借款行为根本不知情或者所借款项根本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岂不是很不公平吗?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这么认为的,对外即对债权人仍然按照《婚姻法》解释(2)的规定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对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1方举证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义务,如果借款1方无法证明,那么在夫妻关系内部则由借款1方来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即非借款1方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后还可向借款1方追偿。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