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您好,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1。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第

3、婚姻自由是1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第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您好,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1。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第

3、婚姻自由是1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第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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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有哪些



4、法律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是婚姻自由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自主的决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不应当受到其他人的干涉。更不能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1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千04十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5、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导读: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1方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制度的1项重要原则。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1。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第

3、婚姻自由是1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第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小编提示:婚姻自主权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修正)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自主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

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



6、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

1、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1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1)包办婚姻,是指第3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第3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9)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2、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 (1)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呢?上文说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3者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2)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3)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1条规定,凡第3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1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1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被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结婚自由是人的1项基本权利,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事情,没有谁有权利干涉。因此如果当你遇到自己的婚姻自由被他人所干涉时,请向专业律师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法院提出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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