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1、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为了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独自伤心,家丑不外扬,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离婚诉讼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有充分证据证实。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毫不遮掩与避讳,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他们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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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为了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独自伤心,家丑不外扬,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离婚诉讼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有充分证据证实。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毫不遮掩与避讳,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他们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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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为了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独自伤心,家丑不外扬,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离婚诉讼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有充分证据证实。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毫不遮掩与避讳,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他们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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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为了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独自伤心,家丑不外扬,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离婚诉讼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有充分证据证实。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毫不遮掩与避讳,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他们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离婚案件被告争夺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

5、离婚案件被告争夺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被告争夺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离婚案件被告争夺财产代理词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代理人信息、案件的情况、答辩意见、诉讼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二、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省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内容答辩二点如下意见:第一、关于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依法可撤销赠。理由:(1)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的财产分割,一共有两段文字,也即表明有两个层次意思在内。关于离婚时财产补偿规定,只有《婚姻法》第40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补偿的前提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时候。关于“补偿”含义,按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指“抵销(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根据民法学家马怀德的理解,“补偿”含义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具有某种施舍、赐与的(2)从《离婚协议书》可知道,原、被告双方在债务分担说明,这154000元是赠予的性质。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原、被告购买房子花了33万元,按平等分割原则来处理,那女方应得16-17万的财产价值,而事实上呢,女方给男方154000元,且由女方来承担还款20万元银行的贷款债务。这有违反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第二、关于要求支付利息予法无据。在现行的法律中,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规定,详见于《民通意见》第123条和《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即《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二、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内容答辩三点如下意见:第一、关于原告要求请求归还日用品的请求问题。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商品(这里主要指消费品)可分为日用品、选购品、特殊品和非需品四类。日用品是指消费者通常购买频繁,希望一次有需要即可购买的,并且只花最少精力和最少时间去比较品牌、价格的消费品。肥皂、糖果和报纸就属日用品。一般来说,日用品都是非耐用品,而且多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原告方在法庭上也同意此种观点。第二、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婚前财产问题。第三、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钢琴的问题。(1)关于钢琴是被告方为了声乐工作需要于2006年花1万余元买来的,是原、被告结婚之后而购置的,不是婚前财产;该钢琴是女方从事声乐工作的专用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要求分割钢琴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被告代理人:××律师20××年××月××日离婚案件中,被告争夺财产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还存在被告存在有过错行为的情况,那么原告可以主张对其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但被告可以进行合法的司法辩护,要求对财产分割进行认定,在司法判决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争夺,这是合法的。 延伸阅读: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哪些?一方出轨,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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