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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后的婚姻关系与继承问题



1、人死亡后的婚姻关系与继承问题

夫妻有1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意思是另1方可以再婚,再婚关不用再办离婚或什么手续,因为有1方的死亡,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自动解除的,但如果另1方不愿再婚,那他会作为死亡1方的配偶,配偶既是1种称呼也是1种生前的关系,比如,男方死亡,他的配偶又没有工作,那可以按相关规定接受政府养老金的供养待遇,如果这个配偶又重新再婚,那么这个供养待遇就不能享受了.你说是遗产继承也不冲突,另1方未再婚都是他的配偶。至于遗孀,是指死了丈夫的老女人,这是1种称谓,只要她不再婚,人们都说成她是遗孀,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她可以再婚而无需再办什么离婚手续,不影响人们对她的称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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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作如下解答:

1、甲与乙不再是夫妻。因为乙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原来的婚姻关系消灭。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修改稿 36.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有效。因为依法收养的,如被宣告死亡人要求无效,需要取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否则,不能解除。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修改稿 3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1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应当归还财产。被宣告死亡人恢复宣告的,原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修改稿 39.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3人合法取得的,第3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4、张某有权拒绝归还房屋。因为他是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不能要求归还。但甲可以要求乙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修改稿 39.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3人合法取得的,第3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急求。婚姻继承法相关问题。



3、急求。婚姻继承法相关问题。

不知道你说的A的前妻是死亡了,还是与A离婚? 如果A是死亡, 房子为A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A的女儿、A的前妻的父母、A对于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因为夫妻共同财产,A首先拿到1半,剩下1半再行继承,A自己享有大部分的房产份额,现在A愿意将房子给自己的女儿,如果A的前妻父母早于A的前妻去世或者A的前妻的父母明确放弃继承的话,那么也就是相当于A把自己的婚前(再婚)财产赠送给女儿,当然可以的! 如果A的前妻不是死亡的话,那么就要看离婚时有没有对房子做过分割了,没有分割的话还要A的前妻本人同意!。

家庭婚姻继承法相关问题



4、家庭婚姻继承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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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继承的1个问题



5、有关婚姻法继承的1个问题

1,由于房产于再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岳群与李燕各有1半的产权。现金存款也是1人1半。即岳群死亡时有现金25万元,房产100平方,成为遗产。 《继承法》 第2十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由于岳甲先于岳群死亡,其子岳晓,岳东共同代位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只继承属于父亲的那1部分。 《继承法》 第十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1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岳群与岳乙同时死亡不能分辩先后顺序,法律推断岳群先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1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4,由于岳群留有1份遗嘱,指定遗产中的10万元由李燕继承。因此岳群的剩余遗产中存款15万元及房产100平方,进行法定继承。 《继承法》 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2十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由于王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6,综上,岳群的法定继承人有:李燕,李丁,岳乙,岳晓和岳东,王红,虽然有6个人,但只是分为5份,因为岳晓和岳东两人只占1份。这里李丙不是继承人,因为她与岳群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3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7,至此,李燕可得25+10+3=38万元现金,100+20=120平方的房产,岳晓和岳东各得现金1.5万元,房产10平方,岳乙和王红和李丁各得现金3万元,房产20平方。 8,岳乙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石英分得现金1.5万元,房产10平方,剩余的成为岳乙的遗产进行转继承,由石英和胎儿共同继承,再平分,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归石英所有, 《继承法》 第2十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等相关问题案件!求高手解答!



6、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等相关问题案件!求高手解答!

1、将甲方财产(包括房产)平均分成3份,由乙和两个儿子继承分配,小儿子应当多分,其他两个1样。

2、甲方姐姐放弃继承权,留给甲治病用,是将其房产继承份额对甲的赠与,甲愿意接受并已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完成,后面也无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故甲方姐姐对甲方遗产没有债权,不能主张权利。

3、甲方哥哥对甲的遗产也不享有权利。

4、乙方恶意转移属于甲方两个儿子的财产份额,如果经权利人催告人不归还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告其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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