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如何提取,海南公积金离职了怎么提取
1、海南公积金如何提取
海南省职工离职了公积金有两个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1、 线下:从2022年8月1日起,符合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前往所在市县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0材料”办理离职提取业务。
2、 线上:从2022年8月3日起,符合海南离职职工提取公积金条件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上传任何材料,签署承诺书即可。离职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1,才可以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1、非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业务可以通过“0材料”办理,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直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职工户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在外省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共享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合,职工也可以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到海南省各市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就近期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及推行“1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根据《征求意见稿》,“1人购房全家帮”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征求意见稿》明确,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应在购房1年内,由购房人1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1次。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足对冲还贷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取消购房交易的,应退回已提取资金;已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该局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商原渠道退回至该局银行专户,退回资金将入账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1人购房全家帮”业务的职工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对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隐瞒或伪报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权追回骗提资金,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并视情节将申请人及其亲属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十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海南公积金离职了怎么提取
海南省职工离职了公积金有两个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1、 线下: 从2022年8月1日起,符合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前往所在市县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0材料”办理离职提取业务。
2、 线上: 从2022年8月3日起,符合海南离职职工提取公积金条件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上传任何材料,签署承诺书即可。 离职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1,才可以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1、非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海南省户籍,在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该业务可以通过“0材料”办理,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直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职工户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在外省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共享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合,职工也可以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到海南省各市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海南公积金购房政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就近期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及推行“1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1人购房全家帮”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应在购房1年内,由购房人1同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且仅限办理1次。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 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足对冲还贷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取消购房交易的,应退回已提取资金;已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该局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商原渠道退回至该局银行专户,退回资金将入账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1人购房全家帮”业务的职工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对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隐瞒或伪报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权追回骗提资金,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并视情节将申请人及其亲属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十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该违规行...
5年内。
4、如果提取公积金时隐瞒自己已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这个就看经办人员的啦,1般都是在现场查看证明文件,没有问题的话当场就可以通过了。 如果需要到具体单位核实,动作快的1天就可以了,慢的话等几个星期也是可能的。 核实方法是需要购房者或者卖房子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未婚的出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
5、如果提取公积金时隐藏婚姻情况触犯了那条法律
提取公积金时如果只是隐瞒了婚姻状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不会触犯法律。但如果是伪造证件,就有可能涉嫌伪造公文罪。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1式2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1式2份及《提取通知书》1式3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1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1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1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1级或2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2狭2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6、石家庄公积金提取地点
1.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 电话:0311-8****0002.桥西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市公积金中心2楼 电话:0311-8****2313.长安管理部晌宽歼 地址:石家宴冲庄巧衫市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2楼 电话:0311-8****0064.桥东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 电话:0311-8****010。
1、公积金贷款的用途有: 1.购买; 2.翻建; 3.大修自住住房;
2、限制贷款条件或不予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2.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3.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