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
1、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1般规定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千04十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第8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方死亡,另1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7条的原则处理。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婚姻法司法解释123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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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3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3)》第9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5、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91条,,主要分为1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6个部分。【法律依据】(重点法条)第1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2十7条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十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3十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4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1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抢首赞 评论 分享 举报。
6、婚姻法司法解释3还有效吗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司法解释3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12月21日生效,并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了修改。 虽然司法解释3已经被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但在其实施前,司法解释3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中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具有立法效力,只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如果您需要咨询司法解释3中的具体问题,请向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