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云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户籍制度是1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2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1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1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1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2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1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3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1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4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2、主要内容(1)创新人口管理,完善3个制度。1是完善城乡统1的户口登记制度。进1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1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1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3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1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6个突破。1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2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3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3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4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5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6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3)坚持惠民利民,推出改革举措。1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3权”,应根据党的十8届3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1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1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3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4是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建立在城乡统1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4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1、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4川实际,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工作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1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重点任务(1)进1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1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成都市政府可对居住证积分入户人数进行计划调控。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2)创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乡统1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1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2020年贵州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3、2020年贵州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1章户籍制度 第1节户口性质 第1条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1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1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2条“贵州省级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1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填写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栏统1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3条全省不统1换发《居民户口簿》和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2015年6月1日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新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2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4条从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 第5条《户籍证明》的效力没有法律和行政规章作出明文规定,除集体户口簿外,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第6条以下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证明:(1)公民已经死亡注销户口,需证明该公民原户籍情况或与原户成员关系的;(2)公民户口已经迁出,需证明迁移前该公民的户籍情况或与原户成员关系的;(3)需证明同1户口薄内除户主外的户成员之间的关系,《居民户口薄》上不能体现且公安机关已登记其关系的;(4)公民户籍信息主项变更更正,需出具证明的;(5)因办案需要,需出具证明证实公民身份的,公安派出所应全力协助核查并正反面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复印件与原件1致”加盖户口专用章,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不需审批;(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安部、公安厅文件规定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7条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出具证明。 第3节户口迁移证 第8条公安派出所在填写《户口迁移证》“原住址”内容时,要根据该地址实际城乡地域属性情况,在地址内容后填写“(城镇)”或者“(乡村)”。比如:“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10号1单元6楼5号(城镇)”、“毕节市7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街上组8号(乡村)”。 第4节出生登记 第9条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1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7号),无论是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没有落户的人员,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落户。 第十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该“前置条件”指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和其它材料。 第十1条公民应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无法提供父或母户口簿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2条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 第十3条社区民警对出生登记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由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情况,户籍民警报所领导审批后登记户口,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薄》,将该户口情况如实登记,今后如遇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按程序注销即可。 第十4条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机构内出生还是机构外出生,公民应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地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第十5条公安派出所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公民做亲子鉴定以办理出生登记,公民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调查材料。 特殊情况是指:1.《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十6条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户籍民警可核查父母双方户口簿,或在网上查询其户成员情况,对于无法查询的,以电话或发函的方式核实其户成员情况。 第5节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 第十7条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实际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8条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第十9条《实施意见》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主体是全国的农村人口,《实施意见》中“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指的是城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简称“农转城”。 第2十条中等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至50万的城市。目前,除贵阳市外,我省其余城市均为中、小城市。 第2十1条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获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人员。 第2十2条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城市、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是否是农村人口的限制,但落户地须在城镇范围内。 第2十3条建立健全派出所集体户工作机制,进1步规范派出所集体户管理,户内成员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要动员其户口迁移。 第2十4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集体户口,引导、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2十5条在“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产业园区、100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旅游景区”内的单位设立集体户口薄,鼓励、引导在“5个100”的务工人员“农转城”。 第2章办理程序 第1节出生登记 第2十6条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 3.户主或监护人申请。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1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本细则中的监护人主要指父或母,对于特殊情况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2十7条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书面告知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2十8条对于当事人符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待公民证件办理齐全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2节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第2十9条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农转城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申请人与单位的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1式2份。 第3十条居住在城市商品房的农转城所需材料: 1.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1式2份。 该条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登记为户主,如所有权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登记其监护人为户主。 第3十1条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农转城所需材料: 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迁入并在《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上签字。 2.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3.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在签订时已送交公安派出所备案并已达半年;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1式2份。 该条中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的户口中以“XX(亲属)”或“非亲属”入户,如出租人未在该房屋立户或不同意承租人迁入,则不符合办理条件。 第3十2条办理流程: 1.省内“农转城”的,按《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试行户口迁移网上“1站式”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1〕161号)办理。 2.外省籍农村人口迁入我省城镇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凭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登记入(立)户。 3.所有农转城均应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省内农转城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不需报县级审批;外省籍农村人口迁入我省城镇的,经公安派出所领导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第3节高层次人才落户 第3十3条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凭单位接收证明;在居住地落户的,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 第3章附则 第3十4条2009年9月8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公通〔2009〕119号)及其中的《申请农转非审批表》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季报表》废止。 第3十5条除贵阳市的农转城政策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外,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 第3十6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1致的,按此执行。 第3十7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川省户籍管理条例?



4、4川省户籍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1、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4川实际,进1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工作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1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重点任务(1)进1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1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成都市政府可对居住证积分入户人数进行计划调控。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2)创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乡统1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1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1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2.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户口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如下:第1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者或无国籍的人隐嫌凳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3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灶旅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你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无关。由于现行户籍政策是新生儿户口申报既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而你们将要出生的孩子的户口能否申报到你们在城里购房所在地,取决于新房所在地是否有购房带户口政策,以及你们的农村户口是否可以迁移过去。至于孩子的户口落到城里后,肯定会对以后小孩上学大有裨益,因为城里的教育资源及水平,远大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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