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财产分割合同如何分配?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农村离婚财产分割合同如何分配?
农村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1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发生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1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1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的补偿。1.对于1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1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1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1半给另1方相应的补偿。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1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1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1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1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1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1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1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1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1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乡里关系复杂、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离婚关系复杂。在分割财产时,主要针对经济作物的收入和宅基地上民房进行处理,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2、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在许多离婚纠纷中,导致争议最多的就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离婚的是农村地区的夫妻,由于农村地区的生产经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确实更为复杂1些。下面小编就通过以下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1下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1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1般不超过两年。
2、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1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1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1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1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1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农村地区无论是在耕地、养殖还是其他农业活动方面,1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夫妻共同参与的,在财产的估算方面也较为麻烦,但无论怎么分配,双方都应遵循平等原则,同时,财产的分配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照顾子女的原则,也就是说,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可以适当给予更多1些的财产分配。 延伸阅读: 离婚时工伤赔偿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出轨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3、在我国保险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作用是什么?
1、在我国保险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作用是什么?
1、根据我国《保险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通过人寿保险可以实现保留1些夫妻个人财产,这部分即使面临离婚诉讼也不会被分割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1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1半给另1方。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1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1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1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1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1方所得的财产,以及1方死亡后另1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2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1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在我国保险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作用是可以保护1些夫妻个人财产,就算离婚诉讼时也能免除分割的情况。随着现在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财产分割也是执法部门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工作之1,如何合情合理的分割这些财产显得尤其重要了,另外我们也要多注意1下财产分割的知识。 延伸阅读: 怎么写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 1方出轨,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4、在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在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在农村离婚1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双方平等分割的。《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1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1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3十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十2条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2、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1)充分发挥基层村组以及人民调解员和陪审员的调解作用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担负着管理辖区村民日常各种事宜的任务。村组班子领导成员1般都是由在本地具有着1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员组成,他们对1方的治安和发展起着协调和促进的作用。所以在离婚案件中1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陪审员,以及政府调解员的作用,对1些争议性比较大,矛盾比较尖锐的离婚案件邀请他们参与其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司法实践表明由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介入的离婚案件往往解决起来更加顺利,且能够将矛盾降到最低程度,社会效果更好。(2)法官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所以法官必须重视调解手段,“能调则调”,对1些实在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则“当判则判”,总的原则是“调判结合”。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1旦判决离婚,1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全面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3十2条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对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则尽量促和。(3)熟知乡规民约,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农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中国是1个乡土社会,是1个熟人社会,如何准确的审理1件离婚案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1大考验,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学术知识,还需要基层法官熟知乡规民约,对民间婚礼和1些风俗习惯进行了解,比如在处理陪嫁物时,有的地方是男方将陪嫁物买好后,提前送到女方家,到了迎娶当天再由女方带过来,这与真正意义上由女方自筹陪嫁物是相反的,所以在返还陪嫁物时,就不能1概而论的认为是女方的财产。熟识乡规民约能给法官办案减少很多麻烦,因此必须掌握。人们到现在还是用有色眼镜在看待农村村民,不过,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也确实是因为有1多半的村民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所以,尽管理论上在农村离婚的财产分割和城市离婚的财产分割并没有区别,但是处理农村的这些民事纠纷也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延伸阅读: 最新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5、婚姻法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1、婚姻法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如果1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则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十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7条规定,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1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1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财产和抚养权时也是经常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国家也是规定了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来做出最终的判决,如果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的。 延伸阅读:离婚后隐瞒财产的时效是多久?同居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6、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财产分割原则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1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1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财产分割的安置补偿虽然根据司法解释(2)第十1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1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1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法财产分割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而对于分配的结果来制定1份协议书,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只要是共同的财产就平均分割,如果是属于个人的财产,那么另1方就没有权利进行分配。 延伸阅读: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婚姻法新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