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如何解释"24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民事审判信箱,第275页。 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欲引用,请务必查找核对原文。 问:对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1起共同生活多年,1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可否判决不准离婚? 答: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1概认。

最高法民1庭庭长如何解释"24条"?



2、最高法民1庭庭长如何解释"24条"?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界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共3条,每1条内容制定背后有何考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指什么?最高法制定该解释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什么作用? 就这些问题,最高法民1庭庭长程新文进行了11回应。程新文说,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按照《解释》第1条,夫妻合意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当于强调了“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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