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欺骗男方抚养费男方可否追讨的复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欺骗男方抚养费男方可否追讨的复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欺骗男方抚养费男方可否追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1991)民他字第63号 颁布日期:1992-04-02 执行日期:1992-04-02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4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1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1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1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4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1991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1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1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1方承担另1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我们倾向第2种意见,并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属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支付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单独作为被告。 当否,请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分割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

最近有网友留言说丈夫在结婚期间瞒着他借了很多钱,她1直不知道,直至后来感情破裂,闹到离婚的时候才知晓。且对方说这是共同债务,要求1起偿还,这合理吗?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1些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吗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网友咨询】洛阳刘女士咨询:我与丈夫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1般,去年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今年闹到了要离婚的程度,由于丈夫1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离婚过程中他拿出了许多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条,其中有许多我根本不知情且数额非常巨大,要求我偿还借条中的欠款。可是我对此根本不知情。请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应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举债,1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在本案中你可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其自己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此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十7条的规定,离婚时,1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延伸阅读:婚前财产协议怎么公证,不公证有效吗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夫妻债务可以自行承担吗夫妻之间离婚之后还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连振文诉盛业虎、韦岩峰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案  原告连振文。  被告盛业虎。  被告韦岩峰。  被告盛业虎与被告韦岩峰原为夫妻。 2003年9月25日,韦岩峰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盛业虎离婚。2003年12月25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法民1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准予韦岩峰与盛业虎离婚;

2、离婚后,韦彦希由韦岩峰携带抚养,盛业虎无须支付抚养费;

3、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竹树新村D栋1单元102房及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3层353号铺位产权归韦岩峰和盛业虎共同共有;

4、离婚后,海尔1匹分体空调、格兰氏微波炉、29寸海尔彩电、扬琴、取暖器各1台,红木双人床1张,14寸电视机1台归韦岩峰所有;29寸彩电、TCL数码相机、消毒碗柜、洗衣机各1台及书机、办公桌椅各1张归盛业虎所有;

5、盛业虎支付3 921.05元给韦岩峰。  后韦岩峰与盛业虎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1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维持原审判决第

1、

2、4项判决:

2、变更原审判决第3项判决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竹树新村D栋1单元102房归韦岩峰所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3层353号铺位归盛业虎所有;

3、变更上述判决第5项为:盛业虎支付211 515.41元给韦岩峰;

4、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广场主楼裙楼第3层353号铺位的债务由盛业虎负担。另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盛业虎在离婚诉讼中,先后提取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余元,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盛业虎的账户余额冻结了96 700.73元。  2003年9月20日,盛业虎向原告连振文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连振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叁个月(2003年9月20日~12月20日),年利率10%。”2003年10月13日,广州市芳村区出具[2003]穗芳证字第337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借条上盛业虎的签名属实。因盛业虎1直未清偿上述借款,原告连振文认为,盛业虎与韦岩峰尽管已经离婚,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于2005年1月10日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盛业虎与韦岩峰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欠款本金贰拾万元;(2)两被告连带清偿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盛业虎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还款。我在2000年5月向叶有根借款10万元,用于工作调动和结婚开支;2001年国庆向叶有青借款10万元,用于还购房时欠亲戚的钱。后为了向上述两人还款,我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我认为上述款项在我和韦岩峰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并且用于家庭开支,应双方共同还款。  被告韦岩峰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盛业虎离婚后,法院判令盛业虎补偿我20多万元,由于盛业虎不愿补偿我,所以才提出有共同债务。我认为,在我与盛业虎婚姻存续期间根本不需要借款。我每月收入有几千元,不需要向别人借款。即使有债务,也属于盛业虎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另在法院审理我们双方的离婚纠纷时,还查出盛业虎转移财产几十万元。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与被告盛业虎均确认:盛业虎向原告借款20万元逾期未能清偿。故原告与被告盛业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盛业虎清偿借款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盛业虎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现盛业虎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要求盛业虎支付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与盛业虎双方约定年利率10%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1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若与婚后的共同生活无关或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有的债务应属夫妻个人债务。盛业虎称其向原告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韦岩峰认为属盛业虎的个人债务,对此盛业虎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2004]穗中法民1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盛业虎在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可以推断在本案所涉债务产生时,韦岩峰与盛业虎不需要向他人借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韦岩峰的抗辩有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十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十4条、第1百06条第1款、第1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百2十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1)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斗薯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空链者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唤洞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8十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基本案情】庄某(男)与赵某(女)1997年相识相恋。婚前,由于庄某没有婚房,赵某的父母将1处房产赠与女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婚后两人贷款注册了1家运输公司,从事长途运输事业。2005年春,1次长途运输中,庄某因过度劳累发生车祸,导致1过路行人毕广林重伤住院,并造成截肢的后果。后经认定,庄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5年底毕广林出院,找到庄某和赵某,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8万元,以及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庄某和赵某表示同意,先支付毕广林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6万元后,约定其余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庄某和赵某夫妇支付15万元,2006年2月1日之前交付。但是直到约定期满之日,1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仍没有实际交付。毕广林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庄某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人民法院支持了毕广林的要求,判令庄某支付毕广林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但是,庄某并无偿还能力,毕广林查知:除了庄某和赵某居住的房屋以外,赵某名下还有1处房产,遂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查封赵某名下的房产并进行拍卖,以偿还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认为,夫妻1方致人伤害引起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庄某和赵某负连带责任,庄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当以赵某个人财产偿还。【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3个:第1个争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第2个争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庄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第3个争议是赵某的名下的房产能否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针对第1个争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赵某父母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庄某和赵某婚前,该处房产是赵某婚前取得的,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赵某的财产,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赵某婚前取得的财产在婚后仍是赵某的个人财产,除非赵某和庄某约定赵某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第1个争议的结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名下的房产是赵某的个人财产。针对第2个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形,1律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庄某和赵某之间并没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归各自偿付的约定。因此,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针对第3个争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1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1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1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还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1种手段。本案中,由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庄某和赵某双方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毕广林有权选择庄某与赵某两人、庄某1人或赵某1人来清偿;也就是说,毕广林有权要求以庄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清偿,有权要求以庄某的个人财产清偿,也有权要求以赵某的个人财产清偿。所以,尽管涉案的房产是赵某的个人财产,基于其作为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1方,赵某也有义务应毕广林的要求以该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大多采取连带责任的方法,而不是按份责任的方式。本案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1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认定庄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由庄某和赵某负连带责任。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判令将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和拍卖,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当然,万1以后庄某和赵某产生离婚纠纷,赵某可否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来行使追偿权,则是另外1个问题了。【律师随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身份关系不同于1般的关系,是具有1体性的特殊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对1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连带的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法律不规定为连带债务,那么,在债务清偿时,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1旦恶意串通,就很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尴尬的难以实现的境地。所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负连带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大多采取连带责任的方法,而不是按份责任的方式。希望以上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否连带清偿 离婚后,还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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