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坚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和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不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第四条 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六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或干涉。第七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
2、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3、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四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反对高额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良风气。第五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第六条 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