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教授在讲授完新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对新中国离婚制度发展的认识,下面是四位同学的回答...,中国同性恋的发展方向,是否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同性恋现象在中国的新趋势?

张教授在讲授完新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对新中国离婚制度发展的认识,下面是4位同学的回答...



1、张教授在讲授完新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对新中国离婚制度发展的认识,下面是4位同学的回答...

D。

中国同性恋的发展方向,是否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同性恋现象在中国的新趋势?



2、中国同性恋的发展方向,是否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同性恋现象在中国的新趋势?

同性恋作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的行为趋向,经历了由“犯罪”到“宽容”的发展历程,具有1定的历史的进步意义。但在这个社会始终不是主流,大约占人口的比例为5%。 目前,中国对同性恋人群的看法较为保守,将同性恋非刑事化、非病理化,但不承认同性伴侣任何关系,划界上仅有荷兰等少数国家,在法律已经开始逐渐承认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因此,就目前来讲,相当长1个时期内,不会让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中国现有同性恋婚姻法吗?什么时候有!



3、中国现有同性恋婚姻法吗?什么时候有!

现在肯定是没有,但是未来也是肯定会有,国际上很多国家法律上都已经允许同性结婚,中国只要不闭塞不通,按国际趋势这么发展下去,中国有1天是必须要同意同性结婚,那1天会到来的。尊重每个人的自我选择。

我国的婚姻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及具体的发展历程?



4、我国的婚姻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及具体的发展历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1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   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   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   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的婚姻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及具体的发展历程?



5、我国的婚姻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及具体的发展历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1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   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   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   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新婚姻法



6、中国新婚姻法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3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1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1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1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1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1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1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1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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