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能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单位有权查询个人婚姻情况吗?

用人单位是否能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


1、用人单位是否能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


用人单位是查不到员工的婚姻状总的。


只能根据员工入职前的调查来符合员工的婚姻状况。但是基于诚信考虑,所以员工还是不要有欺瞒行为。


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员工提供本地的相关婚姻状况证明。


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单位有权查询个人婚姻情况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保密的,单位1般查询不到,更不存在什么同步更新的问题。只有去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1般小公司可能不会在意这个,但是在大公司,如果被发现这种情况都会视情节严重来做处罚。很容易被辞退。再说如实说自己婚姻状况好像用人单位是不会在意的吧?有必要隐瞒吗?。



3、公司是否有权利查询员工的婚姻状况?


用人单位无权查询员工婚姻状况,但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对于劳动者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两种观点:  其1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1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另据该法第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将打乱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安排,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额外成本。因此,劳动者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涉嫌欺诈,用人单位可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赔偿金。  其2则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对于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仅就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者具有知情权,即劳动者仅对此类信息负有如实说明与告知义务(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关键在于判断劳动者隐瞒的事实是否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直接相关”,且其隐瞒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4、单位怎么查询员工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是查不到员工的婚姻状况的。只能根据员工入职前的调查来符合员工的婚姻状况。但是基于诚信考虑,所以员工还是不要有欺瞒行为。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员工提供本地的相关婚姻状况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5、用人单位能查询到个人婚姻状况吗?


用人单位是查不到员工的婚姻状总的。只能根据员工入职前的调查来符合员工的婚姻状况。但是基于诚信考虑,所以员工还是不要有欺瞒行为。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员工提供本地的相关婚姻状况证明。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6、单位可以查到员工的婚姻状况吗


首先,正常情况下,单位无权查询员工婚姻状况。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而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只有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的情况下,方可利用。因此,单位通常只能要求劳动者向其提供婚姻状况的信息,而很难做实质审查。其次,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婚姻信息,因为劳动者婚姻状况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欺骗行为,该规定也无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提供婚姻状况的真实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对劳动者予以处罚。


【本文关稿蔽雹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5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并哗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键帆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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