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新婚姻登记条例 不强制婚检生弱智怎么办,《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哪年?

质疑新婚姻登记条例 不强制婚检生弱智怎么办



1、质疑新婚姻登记条例 不强制婚检生弱智怎么办

其实,你的这1“质疑”有点“冤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了。 换言之,即使强制实施“婚检”,根本无法干预“弱智”的产生。 这是因为在1般情况下,弱智的发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遗传因素,染色体异常,基因突变如先天性代谢异常病等;2是产前损害,包括宫内感染、缺氧、放射线、吸毒、孕妇严重营养不良或孕妇患病等;3是分娩时产伤窒息、颅内出血、早产儿、核黄疸等;4是出生后患病包括患脑膜炎、脑炎、颅外伤、脑血管意外,中毒性脑病等等。 而上述这些除“1”属于先天外,其他的则都是属于孕后,这与婚检风马牛不相及。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哪年?

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明确了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以前强制婚检”婚前医检基本都有百分之23十的疾病检出率,婚前医学检查2003年改为“自愿”以后,人口素质就很难从源头上控制了。



3、哪1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前检查

1·、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

2、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规定内容不同,但有1点必须明确,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4、来自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显示,强制婚检取消后10年内,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归0。与此同时,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却大幅上升。报道称,必要婚检缺失是导致出生缺陷率上升的1个重要原因。 对于新婚夫妻来说,婚前检查是必要的,必须的,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



4、《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哪年?

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的,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婚检率大幅下降。头1年从93%以上跌到了不足1.8%,连续多少年来婚检率1直不高,婚前医学检查不被重视,人口素质很难从源头上控制等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加强婚前医学检查 提高人口素质是1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前强制婚检,基本都有百分之23十的疾病检出率,其中有相当比例可能影响婚育,甚至带来婴儿出生缺陷。“现在婚前医学检查改为“自愿”以后,这道关口1开,人口素质就很难从源头上控制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应当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的了。



5、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

B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十7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选项C说法正确。《立法法》第1百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选项D说法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6、哪1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前检查?

1·、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

2、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规定内容不同,但有1点必须明确,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4、来自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显示,强制婚检取消后10年内,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检率只有个位数,甚至归0。与此同时,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却大幅上升。报道称,必要婚检缺失是导致出生缺陷率上升的1个重要原因。 对于新婚夫妻来说,婚前检查是必要的,必须的,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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