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证抵押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1、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关于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情况,具体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新规〕司法解释的第8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解读〕专家解释,该规定“保护了富2代”。更有人认为,这不只是跟“富2代”有关,牵涉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妇女。“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1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1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婚后买房,记得两人共同登记。〔新规〕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1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1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专家解释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1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1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3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新规〕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1定补贴。”专家称,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3》相当于明确了这点。〔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1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1方要赠与房产给另1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新规〕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解读〕“记得《解释2》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1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3》,等于进1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专家称,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1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1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1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延伸阅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哪3大焦点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证抵押



2、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证抵押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1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1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1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1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1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2、1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1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8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变化:1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3、1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1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2条规定: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1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1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除外。”。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信息都有哪些



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信息都有哪些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信息的主要相关法条主要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方面。具体有如下: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01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4、201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新婚姻法解释意见稿第十1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1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的个人债务。   201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1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1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1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1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1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1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2、1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1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8条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变化:1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3、1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1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2条规定: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1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1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除外。”。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5、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婚姻法解释(3)》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

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3)第1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1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3)第十条的规定,1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1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1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1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3方具备3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1方追回房屋 夫妻1方在另1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3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3)第十1条指出,只要第3方的购买行为具备3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1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3个条件分别是:第3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1套住房,1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1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1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1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1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还有1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1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1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3)第7条就明确了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读4·1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拒绝亲子鉴定又无证据将推定另1方主张成立 很多时候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就决定了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怎么判定这些关系呢? 解释(3)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1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1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1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1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1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1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1、新婚姻法,1方赠与另1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1方赠与另1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1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1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1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1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1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1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1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1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新婚姻法,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十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新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新规定,在大家看来有点不近人情。有人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无能男人的救星。其实,也不能这么说,法律对社会生活的1种作用就是引导,面对越来越多的物质人,新的婚姻法目的在调整社会中人们偏离正轨的价值观。此事也不全是坏事。最后,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新的规定解释就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的话,那就需要咨询专业的人士来解决了。

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



6、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

2016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下文为大家介绍了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   

1、1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1方无权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变化:1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   

2、1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1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2条规定: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1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1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1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1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除外。”   其他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1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1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以上的2016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相信可以帮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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