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婚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在线等!

婚姻法第4章第4十1条



1、婚姻法第4章第4十1条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3十2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1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1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1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1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1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1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1方未经另1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1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1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1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8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1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8条的规定:(1)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1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为1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1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1般将1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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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第4章第4十1条 在线等!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3十2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1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1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1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1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1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1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1方未经另1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1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1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1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8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1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8条的规定:(1)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1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为1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1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1般将1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3、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给最佳答案,给好评。

婚姻法第8条规定“()”,由此可见,从法律意义上看,办理结婚登记是最后1道程序。



4、婚姻法第8条规定“()”,由此可见,从法律意义上看,办理结婚登记是最后1道程序。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章第4十1条



5、婚姻法第4章第4十1条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3十2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1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1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1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1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1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1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1方未经另1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1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1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1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8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1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8条的规定:(1)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1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为1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1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1般将1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24条补充归定实行后已判裁决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24条补充归定实行后已判裁决如何处理

朋友,如果以前你也受到原《解释(2)》第2十4条的“冤枉”,深表同情,但是有些问题还就是“无可奈何”。既然 ”已判裁决 “,说明此案件已经判决或者裁定终结,甚至已经执行完毕,案件审结。新《解释(2)》只是对第2十4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并不是说明第2十4条是“完全错误”,只是对其进1步完善,使其更严谨、更规范,不再发生“伤及无辜”。 2017年3月1日,也就是今天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法释[2017]第6号)第2十9条第2款规定:”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1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条款强调的是”新“受理的案件,以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新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 此条款说明,以前的判决或裁定,仍然适用原来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03】第1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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