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婚假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的晚婚年龄及晚婚的婚假分别是多少?

婚姻法关于婚假的规定


1、婚姻法关于婚假的规定


1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婚假: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1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d、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f、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3.地方政策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3十3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2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4.参考


http://**/link?url=ChAajqfmKYnBQAbfWAR2TmTUycA8CkMoxA5WCyCUqFTy0IFn-ONitDm4fhfWQhPNXierf0VxAkiIMHxwFKeBS1mVSxFUjpJeaP71ly-TP77。



2、新婚姻法规定的晚婚年龄及晚婚的婚假分别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2十5周岁、女年满2十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1周,合计十天,(1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1方达到1方享受。增加的1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至于超过10天的,是根据每个单位不同的待遇给的!。



3、上海地区的晚婚的婚假是几天??婚姻法里有明文规定吗?


法定婚假1般为3天,上海市晚婚再增加7天,即晚婚可以休婚假10天。


婚姻法没有规定具体天数,请参看以下法律条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3十3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上海婚假是几天?15天还是10天?是根据婚姻法还是公司法?15天含双休吗?可以分开修吗?应该看哪个


国企应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执行即: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私人企业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上海的标准是:3天婚假+7天晚婚假=10天其他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天数的规定。各地晚婚假时间均不1样,从10天到30天都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婚假是出于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的需求,考率到结婚的风俗需求,而制定的假期,属于1次性假期,不属于劳动补偿性的假期(例如年假等),仅适用于员工结婚时申请。理论上你不能1次婚结两回,所以不能分开休。关于包含周6日的问题,周6日属于公休,即工作5天休息2天,如果1周没有工作就不存在休息的问题。所以目前除了年假、国家法定假日之外,其他假期(婚假、产假等)均包含周6日。



5、上海地区的晚婚的婚假是几天??婚姻法里有明文规定吗?


法定婚假1般为3天,上海市晚婚再增加7天,即晚婚可以休婚假10天。


婚姻法没有规定具体天数,请参看以下法律条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3十3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6、2017年上海市新婚姻法规定第3次结婚可以享受几天婚假?


没有2017新婚姻法,基本婚假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1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7月十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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