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家庭暴力,这些问题是现在常见问题,说不清道不明,我在家被爸妈疼嫁出去了被老公打,这种婚姻要,社会学的题是:中国的婚姻和家庭主要存在着哪些问题?
1、家庭矛盾家庭暴力,这些问题是现在常见问题,说不清道不明,我在家被爸妈疼嫁出去了被老公打,这种婚姻要
在家是个小女孩,可以什么都不做,嫁出了是个要撑起1个家庭责任的女人。上敬公婆,要尊敬丈夫,问问你自己做到吗。
2、社会学的题是:中国的婚姻和家庭主要存在着哪些问题?
我觉得婚姻和家庭存在的问题在蜗居里表现得很明显,很现实。看下周围的人,有多少是以爱之名组成的家庭?又有多少相爱的人最后被分开?很多无奈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几个问题大家最好能够有所了解。
1、什么是虐待,什么是和他人同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千04十2条、1千07十9条和1千09十条中都规定了“虐待”以及“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并且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中的第
1、2条就这两种情形作出了界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虐待”呢?当丈夫(妻子)对你实施的行为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是就叫做虐待,偶尔少数几次吵架、动手是不叫虐待的。 那“与他人同居”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就是与他人同居,如果只是住个两3天,那不叫与他人同居,单身男女即便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同居了,那也不叫与他人同居。
2、能不能将孩子改成继父母的姓呢? 很多人离婚之后,孩子由其直接抚养,随后又和别人再婚,之后可能出于某些原因想要将孩子的姓更改成孩子继父母的姓。根据司法解释第5十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千万不要擅自将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可能改了之后还要改回来,太麻烦了。
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1直是婚假中1个很难去绕开的话题,各种新闻是屡见不鲜,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不能再要回来呢?这次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彩礼可以返还,但是是有条件的。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时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是符合上述3种情形的话,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但是要注意的是,第
2、3项返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离婚,否则的话是没办法要求返还的。
4、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问题吗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相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的角色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性,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由此产生的问题又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家庭稳固和社会稳定。家庭的问题直接冲击着社会的最底层,不论是哪个行业的人都要到家庭中沟通、生活,而观念的冲突是在家庭中发生的;因而家庭的稳固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所以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问题中的1部分。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十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2,配偶1方死亡,另1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3,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4,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5,夫妻互为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1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6,《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7,夫妻1方死亡后,另1方(尤其是妻子1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希望本文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6、家庭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夫1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1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1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1夫1妻原则:我国实行1夫1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1夫1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