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强迫交易罪】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手段”

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1、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准确的应该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具有殴打、捆绑、金币、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以达到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干涉者与他人结婚、不准被干涉者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干涉者离婚、不准被干涉者离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离婚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能构成本罪。 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9十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也可以告诉。 第2百5十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强迫交易罪】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手段”



2、【强迫交易罪】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手段”

暴力行为是强迫交易罪常见的行为方式。 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1般是交易相对方本人,在交易相对方是单位时,则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暴力行为只有施加于这些人,才可能进而达到其交易之目的。但是也不能1概而论,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也可能施加于与交易相对方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某甲欲与某乙达成买卖商品交易而某乙不同意,某甲便经常借故殴打某乙之子某丙,迫使某乙与其签订合同,这时暴力行为的指向便不是交易相对方而是其亲属。 关于暴力行为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从量刑上看,强迫交易罪是轻罪,因此此处的暴力应仅限于造成人身轻伤的方法或结果范围以内。如果暴力超出轻伤的程度,即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犯罪论处,不成立强迫交易罪。

2、威胁。所谓威胁,是指对交易相对方给予精神上的强制, 造成其心理上1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强迫交易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权益。从其具体方式上看,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其1,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即以暴力剥夺他人之生命、损害其身体健康或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威胁。作为这种威胁内容的暴力,其程度可以超过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暴力。如行为人对被害人以杀害相威胁,此时可成立强迫交易罪,但如果行为人真的实施了杀害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强迫交易罪。区分2者的关键在于看这种暴力是1种意志上的威胁还是实际的行为。其2,以削减、停止商品或服务相威胁或者以暗示今后将进行刁难相威胁。这种情况的行为人1般是公用企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政府部门。由于交易相对方对它们往往有依赖性,因此不得不接受其条件。其3,以将毁坏交易相对方人格、名誉、商品信誉、商业声誉相威胁。行为人1般都是表示要以造谣、排谤、侮辱的手段来毁坏对方的人格、声誉,迫使对方就范。其4,以毁坏财物相威胁。如以砸烂商店、烧毁厂房等相威胁。这种情况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威胁要毁坏的财物价值往往数倍乃至数十倍于行为人所要求的交易额。行为人作这种选择,也正是为了使交易相对方权衡利弊,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其5,以揭发隐私相要挟。所谓隐私1般是指犯罪行为、非婚姻两性关系、生理缺陷、历史污点等等交易相对方不愿让人知晓的个人情况。 上述几种方式是强迫交易行为人实施威胁时较常用的手法,除此以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威胁手段。所有这些威胁手段在具体实施时又会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威胁,可以是当面提出,也可以通过第3者转达;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信、电报等方式。其次,威胁1般是明示的,但有时也可能是暗示的。再次,行为人1般是扬言在以后1段时间内实现威胁,但也可以扬言当场实现威胁。最后,行为人扬言要将威胁付诸实施的对象,既可以是交易相对方本人,也可以是他的利害关系人。在交易相对方是单位时,威胁的对象则是其化身——法定代表人、员工等。

如何犯罪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而不触犯绑架与非法拘禁?



3、如何犯罪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而不触犯绑架与非法拘禁?

那要看你的动机是什么了,你要是准备强迫她结婚的话,那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不能有性行为,有的话要和强奸罪数罪并罚的, 你可以看1下《刑法》第2百5十7条第1款。

强迫婚姻自由罪



4、强迫婚姻自由罪

就是被父母强行嫁给她不喜欢的人为妻或被父母强行娶自己不喜欢的人,还有父母自行包办的婚姻。

强迫婚姻自由罪是怎么规定的?



5、强迫婚姻自由罪是怎么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男女双方如果是要结婚的话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即使是父母也不可以干涉子女的婚姻,关于强迫婚姻自由罪是怎么规定的很对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结婚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1、强迫婚姻自由罪是怎么规定的? 包办婚姻是指第3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1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2、干涉婚姻自由罪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3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

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

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1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1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1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1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

3、干涉婚姻自由罪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1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综上所述,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需要男女双方的同意,但是还是有的家长会影响孩子的结婚,并且也有很多的不法分子会利用结婚做1些违法的事情,还可能根据结婚来获得1定的财物,这种行为是可能会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的。 延伸阅读: 结婚证丢了1本怎么办 2018年办理异地结婚登记手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异地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构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   

1、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3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1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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