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第五项 具体内容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是
1、婚姻法 第3十2条 第3款第5项 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十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2条,第5项是
婚姻法第3十2条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见附录1)。 婚姻法列举了4种情形,除这4种情形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清醒还有很多很多。例如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夫妻性格严重冲突以致无法调和等等,所以就有了第5项的规定。 最高法院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3条情形,但在最后还是再加上“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见附录2)。可见,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清醒是不能11列举的。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