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这1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社会条件看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1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贯彻这1原则,还应当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 1夫1妻原则。我国《婚姻法》中1夫1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只能由1男1女组成,任何1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1夫1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将1夫1妻确立为1项基本的婚姻原则,首先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同时,这1原则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因为任何的多偶关系必然造成两性地位的差异,并且必将影响正常婚姻关系的谐调与稳定。我国法律对1夫1妻原则的保障。违反1夫1妻原则的法律后果。贯彻这1原则,应当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1切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女性,保证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实观。男女婚姻家庭地位平等的意义。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正确看待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问题。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很有必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这:1原则在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具体表现。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制裁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5)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1项基本决策,具有战略意义。《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2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1方不得对他方进行强制。在达成生育的合意时,夫妻双方都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特别是要坚决抛弃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严格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6)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1项新的规定,具有导向性。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要严格1夫1妻制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是1个整体,不能割裂。



2、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度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公有5项: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6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1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1夫1妻


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1夫1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制或1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保障基本原则的6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结 婚


第3章 家庭关系


第4章 离 婚


第5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2章 结 婚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3章 家庭关系


第十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4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5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2十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十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2十3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2十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十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十6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2十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2十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2十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关于离婚的,这里省略)


第5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4十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4十4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4十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4十8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4十9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本段]第6章 附 则


第5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5十1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3、论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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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1)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2)


2.婚姻自由的相对性……………………………………………(3)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约束………………………………………(3)


2.2婚姻关系的道德约束………………………………………(5)


3.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5)


3.1包办婚姻……………………………………………………(6)


3.2买卖婚姻……………………………………………………(7)


3.3借婚姻索取财物……………………………………………(7)


4.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6)


4.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8)


4.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的困境……………………………(8)


4.3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建议……………………………(10)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1概念本身包含。



4、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正确答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包含两点内容:1是必须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允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2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任何1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因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1旦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该允许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无论男女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男女在配偶死亡或与配偶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或1妻多夫都是非法的。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也是婚姻家庭法的1项重要原则。(4)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1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法的1项基本原则。(5)1夫1妻制原则:1夫1妻制是指以1男1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包含两点内容:1是必须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允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2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任何1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因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1旦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该允许解除。我国婚姻法规定,无论男女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男女在配偶死亡或与配偶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或1妻多夫都是非法的。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也是婚姻家庭法的1项重要原则。(4)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1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法的1项基本原则。(5)1夫1妻制原则:1夫1妻制是指以1男1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5、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6、论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婚姻不受他人干涉,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他人干涉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