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婚姻法,想离婚,大家给指个明路。,日本有户籍制度吗

日本婚姻法,想离婚,大家给指个明路。



1、日本婚姻法,想离婚,大家给指个明路。



2、日本有户籍制度吗

法律分析:日本实行户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日本国籍者,应当进行户籍登记。户籍以在市镇村的区域内设定本籍的1对夫妻及与其同姓的子女为单位编母姓名、与父母关系、本籍、住所等。发生出生、认领、收养、婚姻、亲权、监护、国籍取得与丧失、姓名变更、死亡及失踪等户籍事件,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和登记,以确认和证明个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其变动状况。在市镇村的区域内确定或者变更住所的,则应当申报迁入、迁出或者迁居,以确认和证明居民的居住关系,以及作为居民地位的变更,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举权的行使,国民健康保险,退休金及儿童津贴的给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3、跨国收养法的概念与渊源



4、日本的婚姻法是怎样的 ?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 怎样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呢?

日本婚姻法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1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1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1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3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1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3)无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 第1, 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2, 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 这两种情况,我国对于第1种没有规定,第2种相当于在我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属于同居关系,并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 (4)可撤销婚姻。 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1,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2,重婚; 第3,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 第4,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5,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 第6,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上述情况,大多数在我国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3我国没有规定,第5在我国才属于可撤销婚姻。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予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5)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1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1,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1致。 第2,裁判离婚。 夫妻1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3个步骤。 第3,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4,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5,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1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1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第1,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1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第2,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第3,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第4,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1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第5,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1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日本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 (1)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1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他1切情况包括: 第1, 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 第2, 夫妻的收支情况; 第3, 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 第4, 1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 第5, 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1方对另1方的赠与; 第6, 1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 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考虑在内。 (7)日本的抚养制度。 (1)获得扶养费的条件。 第1,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1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 第2,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 (2)扶养费的数额。 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1切情况,该1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事,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 (3)扶养费的给付方法 第1,1次性的给付本金; 第2,分期支付的本金; 第3,金钱定期金; 第4,交付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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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国和日本那么开放,为什么都没有全国性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同性婚姻受到全国承认的有: 比利时(2003) 荷兰(2001)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受到部分地区承认的有: 美国 :麻萨诸塞州(2004)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关于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请参看链接的相应部分。) 目录 1 1些定义 1.1 婚姻 2 同性婚姻历史 2.1 东方 2.1.1 中国大陆 2.1.2 台湾 2.2 西方 3 当代同性恋婚姻 4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5 同性婚姻大事记 6 外部链接 1些定义 婚姻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1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1男1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道德,以习惯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1男1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1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1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1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1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1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历史 东方 请参看中国同性恋、日本同性恋、同性恋历史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在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1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1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1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中国大陆 中国性研究专家李银河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 台湾 2003年底,台湾政府表示将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将使得台湾成为亚洲第1个认可同性婚姻的地区。但是迄今该项法案仍未获得国会立法之通过。 西方 当代同性恋婚姻 同性婚姻现在只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是合法的。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1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1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取得得到这些权利的要求(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1些适应1夫1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1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国家最大的新教命名的教堂加拿大联合教堂(United Church of Canada)已经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努力。 1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1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1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公民结合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使用另1个名称来称呼。它存在于欧洲1些国家和美国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诺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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