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子女户籍,女方初婚是涉外婚姻有一子(外国籍)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对方,再婚男方有一女儿,婚后可以要二胎吗?
1、涉外婚姻子女户籍
涉外婚姻
1、外籍华人同国内公民在华办理结婚登记须持哪些证件? 答:外籍华人须持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颂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需持有效的离婚证件。 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华侨、港澳同胞、留学生同国(境)内公民结婚需提供哪些证件? 答:华侨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港澳同胞须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香港同胞还须持有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9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6周岁以后离开大陆的港澳同胞申请结婚时还须持有原籍工作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在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 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登记,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本市涉外婚姻体检指定医院是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3、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要求离婚的,如何办理?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方要求离婚或1方不能到场的,可向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如何同华侨、港澳同胞办理复婚登记? 答: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收回离婚证。
5、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结(离)婚手续? 答: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出境、并在国外合法居留6 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结(离)婚手续作如下规定: a.结婚、协议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共同到(1) 1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 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2)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法律效力的,可回国内办理,或在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不予承认)。 b、登记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1)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持配偶死亡证明)。(2)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3) 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c、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6个月)。 d、出国6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1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e、诉讼离婚的,可以向国内1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6、台湾法院民事裁判仲裁裁决如何在大陆生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5月26 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以下简称"台湾民事裁判"),在遵守"1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并且不违反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其在大陆的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持生效的台湾民事裁判的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请示和理由等。 对人民法院已经予以认可的台湾民事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1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是可以就同1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该诉讼未作出判决之前,优先处理对应的认可申请,再决定终结或恢复诉讼。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1系列关于涉外婚姻和留学人员的计生法规引人关注,规定夫妻留学1年以上生2胎的不算超生。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1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2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办法》还对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广州的生育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6年的,可安排生育第2个子女;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涉外1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9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1个子女是女孩,涉外1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2、女方初婚是涉外婚姻有1子(外国籍)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对方,再婚男方有1女儿,婚后可以要2胎吗?
1、再婚生育政策,各省份不同。
2、具体要看你们的户口、是否是独生子女,男方的女儿的监护权归谁。 如:广东省计生委解释了7种情况下可申请生2胎的政策: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1方生育1个子女,另1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1方在矿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委会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子的。
3、建议你在百度网页上搜索“……省再婚生育政策”,自己了解1下。 实在不行,就直接生就好了,以后再交罚款吧。
3、内地居民涉港、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1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1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1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1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1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1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1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涉外婚姻法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允许生2胎的条件有哪些 涉外结婚的准备及审批。
4、公务员有规定不能生2胎吗
公务员可以生2胎吗?只公务员符合国家的政策、单位给准生证,生2胎也是没有问题的,就不会受到影响,允许生2胎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只有1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1方为2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1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1个孩子的; 3.1方系丧偶者,另1方未生育的; 4.1方系离婚者且只有1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1方未生育的; 5.1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1个孩子的。 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你可以对照自己所在省份,网上搜索1下你所在省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里面有生育调节1章,逐1对照自己的条件,只要符合其中1项的就可以生2胎。 作为公务员当然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允许生2胎的条件才能生育2胎,否则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关于生2胎相关规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说的生2胎条件,因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你可以对照自己所在省份,网上搜索1下你所在省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里面有生育调节1章,逐1对照自己的条件,只要符合其中1项的就可以生2胎。 第十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8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十9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 (1)第1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1个子女的; (4)夫妻1方为2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1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1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1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1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1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1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1个女孩的; (十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1个女孩的; (十2)再婚夫妻1方无子女,另1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2十条符合第十9条(第十2项再婚夫妻1方无子女,另1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十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十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第2十1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涉外婚姻的2胎问题,太太外籍,头胎男孩, 丈夫为独子、,中国籍,能否享受2胎政策?
不能,因为<<计划生育条例>>没有因老婆是外国籍就允许生2胎的条款,在中国居住就该遵守中囯的<<计划生育条例>>.。
6、内地居民涉港、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1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1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1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1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1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1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1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涉外婚姻法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允许生2胎的条件有哪些 涉外结婚的准备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