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什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是什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此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和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不承认上述该条例之后的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办结婚证流程是什么
办结婚证流程如下: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什么意思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晌旦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1千04十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宴拍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贺裂应当受理。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规定处理。
4、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1般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1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1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1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首先,应该首先明确没有结婚证具体是指什么,如果是已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是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是指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需要分具体的时间点来确认婚姻的效力。原因在于虽然目前并不认可事实婚姻,但以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界点,分情况处理。(1)在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在实施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若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但是考虑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施时间并不长,在之前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故法律对此以相关时间点做出了区分,并非未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
6、没有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主观:
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1些知识供大家参考1下,1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1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没有领结婚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了1定的了解,如果对文章内容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有需要没领结婚证而产生婚姻纠纷还是要找律师帮忙,网上有各种各样的专业律师,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能帮助您。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