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接收证明村里怎么写,疫情期间村委会接收证明怎么开

疫情接收证明村里怎么写



1、疫情接收证明村里怎么写

法律分析:证明兹有(身份证号:)于年月在我村地租房居住,于年月离开(或者居住至今)。特此证明!村委会(盖章)年月日“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1般由证明居民父母子女、继承人等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居民婚姻状况等13类组成。 法律依据:“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1般由证明居民父母子女、继承人等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居民婚姻状况等13类组成。

疫情期间村委会接收证明怎么开



2、疫情期间村委会接收证明怎么开

证明兹有(身份证号:)于年月在我村地租房居住,于年月离开(或者居住至今)。特此证明!村委会(盖章)年月日“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1般由证明居民父母子女、继承人等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居民婚姻状况等13类组成。2018年8月,黑龙江哈尔滨市取消13个类别45项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同时明确了取消证明事项后的解决途径。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3、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1)及时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3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疫情接收证明村里怎么写



3、疫情接收证明村里怎么写

证明兹有(身份证号:)于年月在我村地租房居住,于年月离开(或者居住至今)。特此证明!村委会(盖章)年月日“社区居委会证明事项”1般由证明居民父母子女、继承人等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居民婚姻状况等13类组成。

留学生办理上海落户开具档案接收证明问题



4、留学生办理上海落户开具档案接收证明问题

留学生在上海落户1般是需要留学生回国证明的。 留学生在上海落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1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户口接收证明怎么开



5、户口接收证明怎么开

户口接收证明需要到户口接收地的街道办、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单位办理。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1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1处的立为1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1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1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3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接收证明怎样



6、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接收证明怎样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2)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3)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4)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5)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7)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8)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6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7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2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第8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2)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第9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2)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1)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1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2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第十1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1)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1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1、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3、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5、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2)申请人申请在城8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3、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1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8条的规定,在城8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3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1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3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1)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