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就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个制度,分析它们的异同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1、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2十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十4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十5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认)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同1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1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十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重现处理


(1)失踪人生还后的财产返还


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自然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这意味着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在,可适当给以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1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和赔偿责任。


(2)失踪人生还后的婚姻关系的处理


最复杂的是生还后的人身关系问题,特别是婚姻关系可分为3种情况,区别对待。


配偶没有再婚的。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复,欲恢复只能与再婚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1个配偶复婚。


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1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1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1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子女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1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2、就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个制度,分析它们的异同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1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以下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宣告失踪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 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宣告失踪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失踪宣告的撤销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1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3种情况:1是在1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2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1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1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3人合法取得的,第3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2十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十4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十5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认)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同1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1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十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重现处理


(1)失踪人生还后的财产返还


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自然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这意味着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在,可适当给以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1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和赔偿责任。


(2)失踪人生还后的婚姻关系的处理


最复杂的是生还后的人身关系问题,特别是婚姻关系可分为3种情况,区别对待。


配偶没有再婚的。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复,欲恢复只能与再婚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1个配偶复婚。


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1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1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1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子女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1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民法总则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明确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可是对于具体条款,很多人都模糊不清。那么,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5十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1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1条但书“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1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1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
1、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
2、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
3、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
4、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
1、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
2、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的内容,确立了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地民法总则相关律师。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



5、夫妻1方被宣告死亡,是否意味着婚姻关系消灭?


现实困惑王某与陈某结婚后不久,丈夫王某就失踪了,妻子陈某想尽各种办法都找不到王某。如今王某下落不明已经5年了,陈某希望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假设法院宣告了王某死亡,就意味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吗?如果王某有1天平安回来了,两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吗?律师点评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1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1般情况,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特殊情况的期限为2年。本案中,王某下落不明已经5年了,陈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会支持的。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以后,陈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如果王某回来,法院会撤销对王某的死亡宣告,而两人的婚姻关系也要重新调整。如果陈某尚未再婚的话,两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如果陈某再婚了或再婚后配偶死亡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两人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自行恢复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十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2十4条第1款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十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特别提醒宣告死亡是相对于自然死亡而言的,但是2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很大程度上是1样的。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1方即可再婚。



6、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死亡是分为两种的,第1种是自然死亡。第2种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但是宣告死亡的话,它是在法律上具有1定的意义。我国民法总则中野对此进行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1、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5十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1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1条但书“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1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1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可以明确的告诉我,大家关于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它发生的效力是1样的,也就是说1个人被宣告死亡,那么他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消灭了,在法律上不存在着婚姻。


延伸阅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18年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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