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1、《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根据我所知,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已经在2020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其中的规定已经被整合到民法典中。具体来说,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包括在第1编第2章中,涉及的条款为第3十1条至第5十1条。因此,如果您需要查找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可以查看民法典相关章节的内容。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B。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4、《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解释2第2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的第十1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原婚姻法解释2第2条:“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现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十1条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由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再适用特别程序,故删除了婚姻法解释1第9条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故在《解释(1)》第11条整合了婚姻法解释2第2条的规定,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虽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与婚姻效力问题1并审理,而不需要适用不同程序,因此删去了婚姻法解释2第4条关于婚姻效力和其他纠纷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但因为婚姻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调解解决,故仍保留了原来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另行制作调解书的内容。考虑到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两项诉讼请求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可以1并作出判决,而且该判决均可以上诉,因此,增加规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1并作出判决。”同时,由于改变了原来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文字表述上也将“申请宣告”改为“请求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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