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1)婚姻自由原则;(2)1夫1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1是1方不得对另1方加以强迫,2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2)1夫1妻制原则。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1,1个男人只能娶1个妻子,1个妇女也只能嫁1个丈夫;第2,婚姻应当是1男1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1夫1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1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1夫1妻制。(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4十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1。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5项: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 婚姻问题 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1夫1妻。 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1夫1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 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1切公开或隐蔽的1夫多妻制或 1妻多夫 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 男女平等 。 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3、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1)婚姻自由原则;(2)1夫1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1是1方不得对另1方加以强迫,2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2)1夫1妻制原则。1夫1妻制是指1男1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1,1个男人只能娶1个妻子,1个妇女也只能嫁1个丈夫;第2,婚姻应当是1男1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1夫1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1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1夫1妻制。(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4十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1。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4、简述婚姻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夫1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1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1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1夫1妻原则: 我国实行1夫1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1夫1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
D【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知识点。【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1夫1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6、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夫1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1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1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1夫1妻原则:我国实行1夫1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1夫1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