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妻子伙同第三人冒充丈夫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登机.丈夫知道后要求婚姻机关撤销该登机婚姻机关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什么时候会改

180妻子伙同第3人冒充丈夫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登机.丈夫知道后要求婚姻机关撤销该登机婚姻机关如何处理



1、180妻子伙同第3人冒充丈夫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登机.丈夫知道后要求婚姻机关撤销该登机婚姻机关如何处理

离婚无效。

婚姻法解释(2)第24条什么时候会改



2、婚姻法解释(2)第24条什么时候会改

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第3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3、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第3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需要证据证明自己的内容是属于,法官才会采纳,建议带上相关资料让律师查看 行政诉讼中第3人的地位和证据效力 第3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第3人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第3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这两种性质的第3人在民事审判中所举证据效力是1样的,两种性质的第3人在行政诉讼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相对存在的。笔者认为也可以将行政诉讼中的第3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

下列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 )。A.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B.已婚男女与第3人所生子女C.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4、下列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 )。A.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B.已婚男女与第3人所生子女C.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正确答案:D 解析: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3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在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撤销婚姻登记第3人的费用



5、撤销婚姻登记第3人的费用

你好,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1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3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1栏按指纹。第3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3人代申请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