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婚姻的影响,简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婚姻的影响
1、简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婚姻的影响
1、宣告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但是如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简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婚姻的影响
1、宣告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但是如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
2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2者的公告期不1样。2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1样等等。
1、什么是宣告失踪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2、什么是宣告死亡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1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对被宣告者及周遭的人更具有法律安定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相对有保障。
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十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2者的区别为: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2者的公告期不1样。2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1样等等。
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 宣告失踪的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3)2年期限的起算点。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3. 人民法院公告(1)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3)公告期为3个月。(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2) 宣告失踪的效力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2) 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1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3) 死亡宣告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1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3人合法取得的,第3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参考资料百度知道.百度知道[引用时间20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