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结婚要出示什么证件或证明?钦州户口可以在南宁办理涉外婚姻吗?

南宁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结婚要出示什么证件或证明?


1、南宁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结婚要出示什么证件或证明?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3)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4)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7)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具体的你可以到律师所或者登记处咨询,这样会更详细。



2、钦州户口可以在南宁办理涉外婚姻吗?


不可以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涉外婚姻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钦州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3、南宁涉外婚姻介绍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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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宁涉外婚姻介绍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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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宁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结婚要出示什么证件或证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6、南宁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结婚要出示什么证件或证明?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3)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4)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7)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具体的你可以到律师所或者登记处咨询,这样会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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