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结婚登记B.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C.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D.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什么是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结婚登记B.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C.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D.禁止患有1定疾病的...
正确答案:A 。
2、什么是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为:实质要件指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必须1夫1妻制。形式要件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千04十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行为要件B.形式要件C.主观要件D.实质要件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正确答案:B 解析: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取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方式,同时,也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4、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事实婚姻效力如何?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来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指的是年龄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自愿,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就是必须进行婚姻注册登记。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4个阶段的演变:(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4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1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1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1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1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1规定办理。
5、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结婚登记B.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C.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D.禁止患有1定疾病的...
正确答案:A 。
6、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4、必须符合1夫1妻制。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是指婚姻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