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奇葩经典案例,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奇葩经典案例



1、婚姻法中奇葩经典案例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1起,并生育1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案例分析



2、婚姻法案例分析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1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 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产的分割

2、夫妻离婚,他们的婚后财产分割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原则上婚后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分配方式原则上1人1半。

3、死者的遗产包括他与张女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这部分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以及他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1半,他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他的父母、王男、李霞和李2,李2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他必须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养子。法律依据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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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法案例分析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有3种不同意见,1种认为有效,1种认为无效,1种是不受理的态度,即对协议效力不作判断,但法律不予保护,如当事人愿意履行,法律也不禁止。如上海就是采用的这1做法: 《上海高院民1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2)》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1方应当对另1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1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1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1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1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案例题?



5、婚姻法案例题?

1,李娟、张刚2人和张美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2013年办理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李娟、张刚2人与张美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李娟与张帅是姐弟关系。李娟张刚离婚对他们2人的关系没有影响,2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换句话说,与父母亲生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1样的。 4,魏淑芳与张帅是继母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与亲生母子关系完全相同。 5,。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6、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

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1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1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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