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有吗,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

离婚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有吗


1、离婚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有吗



1、离婚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有吗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爷爷奶奶要行使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的1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过诉讼来解决的,1般都会得到支持。但判决生效后,如果承担义务的1方不履行义务的话,法院是很难直接强制执行的,只能通过对义务人罚款拘留等间接的方式,来迫使他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2、如何争取探视权(1) 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 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3) 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4) 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1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法律中有规定,探视权是父母享有的,而作为上1辈的人,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实际其实并没有探视权,若需要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进行探视,那么只能通过孩子的父母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来探望。若1方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有严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那么可以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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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因为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而不得已离婚,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总有很多复杂的情感,而且夫妻双方都希望自己可以成为孩子的抚养权人,但是对于离婚夫妻来说只能有1个人是孩子的监护人,而另1方只有相应的探视权,那么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1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的方式。 (5)探望的时间。 (6)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1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顾名思义就是只有探视的权力,而对于离婚夫妻中没有直接抚养权力的人,只能行使相应的探视权,对于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的内容上,法律其实是有很多的规定的,比如说对于探望的时间、探视的方式以及探视权力行使的主体都是有1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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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如何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提升,在家庭生活中不再作为男性的附庸而存在,所以离婚也就成为了当下社会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那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如何规定?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离婚后孩子探望权婚姻法规定?《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和离婚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了,可以看出来,即使是离婚了但是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于离婚的其他问题还想了解的更全面的话,建议去咨询1下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4、新婚姻法里面有没有提到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探望权


分居是夫妻处理问题的1种方法而已,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权和探视权的,1方行为过激拒绝另1方探视孩子,可以请居委会协调解决。



5、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1方对孩子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离婚纠纷中,离婚探视权成为了1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夫妻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都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探视权。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1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1种身份权。它是1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1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1方行使权利,任何1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1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1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子女探视权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延伸阅读: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6、关于孩子随时探视权的说法


离婚,不仅让昔日恩爱的恋人因为财产、感情发生纠纷,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更成为双方的“后遗症”。为了打赢这场“亲子争夺战”,当事人1方“躲猫猫”、“打太极”等招数层出不穷,不少离异夫妻都把孩子当作惩罚报复对方的武器,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虽然婚姻法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如果1方不配合,另1方想看孩子非常困难。本文小编将要探讨的是在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存在哪些问题、原因是什么,并提出几点保障对孩子探视权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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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行使探视权存在哪些问题


现代人在婚姻关系中更注重感情满足、更注重个性化。所以在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较多地倾向于用离婚来解决矛盾,而不选择传统社会中忍耐、凑合的态度。因此,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1旦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直接扶养孩子1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夫妻离婚后,直接扶养孩子的1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1切的错误想法,往往限制另1方与子女接触或者横加干涉,甚至在子女面前诬蔑另1方,让子女对另1方产生厌恶感。同时对另1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行使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1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1律加以否定,1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1方面有悖正常情理。


(3)探视权的判定与执行都很难。在判定、执行探视权纠纷案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周1次还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1方探视时,另1方是否可以退场、在场?等等问题,若规定详细或简单原则,那执行起来就都很困难。因为在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2、探视权难行使的原因


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1些离异者的法律知识相对贫乏。直接抚养孩子的1方把孩子当成自


已的私有财产,把法院判决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当作其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的正当理由。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1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1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其次,探视权的权利意识不够。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仅处理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至于探视权及其行使,离异的夫妻对此往往没有重视。1旦,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其3,文化素质较低,封建残余思想严重。在部分农村,老百姓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成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其4,新组织家庭成员的阻挠。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组成新家庭,对方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种子”,故意阻碍另1方探视孩子。



3、保障对孩子探视权的有效对策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1)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1是增加探视1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1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2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2)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首先,乡(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1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1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1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1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1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 比如见面;短期生活在1起;通信、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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