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1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2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1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1项基本原则,1切形式的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但感情破裂是1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1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调整对主要有:
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上的含义即结婚的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关系的内部特征。通奸、姘居关系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目的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3)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上的含义,即两性的结合,要成其为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形式,才称其为婚姻。
3、再婚家庭,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结婚吗?
规定只要没有血缘关系,不是近亲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结婚的,不过鉴于同1个屋檐下相处的,本来就是1家人,这会让父母比较尴尬,其他亲戚会说话,在住的地方影响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这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