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为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法为何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1、婚姻法为何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法为何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这是人类在繁衍中得出的实践经验并得到了科学的论证。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另外,限制1定范围内的近亲结婚也符合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近亲结婚1直为古今中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我国1950年的第1部婚姻法对近亲结婚问题也做出了明确限制,规定男女“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禁止结婚,“其他5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的婚姻法对近亲结婚问题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延续了这1规定,并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当事人之间有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1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1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3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6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6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4亲等及6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5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5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3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1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



3、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

: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1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1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3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6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6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4亲等及6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5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5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3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1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 )的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



4、《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 )的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

B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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