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 第三者惩罚,法律上有没有关于对破坏婚姻的第三者惩罚??(不是军婚)

婚姻问题 第3者惩罚



1、婚姻问题 第3者惩罚

1、房产虽然是婚前就开始购买,但是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前支付是1种债权债务关系。

2、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是可以责令少分或者不分。

3、关于抚养权,孩子随1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而定。

4、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对案外的第3者婚姻法没有任何惩戒性 具体内容面谈 1般平分,有过错1方可以少分。



2、法律上有没有关于对破坏婚姻的第3者惩罚??(不是军婚)

除了军婚以外,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严格规定。 因为婚姻破裂的原因很多。 而且俗话说篱笆扎得牢,小狗就不会跑出去。 有的时候不1定是第3者的问题,而是另1半的问题。 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离婚实在财产分配上受伤害的,会有1定的补偿。



3、如何惩罚破坏婚姻的第3者呢?

据我所知,相关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并不调整与第3者的关系。 破坏婚姻的第3者,其行为形式上表现为1种通奸和姘居行为,严重的,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去,或者受害的配偶1方为军人,则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院合发布的《关于重婚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姘居者应个别情况责令结束非法姘居、具结悔过、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改养。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因第3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责任,对有过错的1方和第3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受害配偶可将对方的通奸行为作为离婚理由,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得到照顾。但是,受害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3者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 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3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4、如何惩罚破坏婚姻的第3者呢?

有时候第3者的出现,其实也许不是对方的错呢? 没有第3者的出现,你怎么会知道自己的婚姻受到威胁了呢? 1个巴掌拍不响的,要怀有感恩的心,就如同我现在也是的,正被第3者破坏我的婚姻,老公1定要离婚,可是我不想!很多时候,是要靠时间来证明1切的!。



5、婚姻保护法为什么不惩罚第3者,我认为应该让第3者坐牢,以马荣为例

法律对第3者的处罚是有前提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至于更严厉的惩罚,从立法技术上来讲,也不好界定,比如什么是第3者?法律上如何判断是第3者?第3者和正常的交往有何区别?比如看到1男1女去开房,是否就能认定是第3者呢?。



6、你认为婚姻法中第3者该得到怎样惩罚?

关于第3者在婚姻法中应受到的惩罚,目前可以认定的有两种行为:1是破坏军人婚姻;2是重婚。其他方面,还没有针对第3者的处罚。 事实上,由于“第3者”的产生因素非常杂,尽管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第3者”概念,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很难形成具体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运用法律加以明确界定,只能将其作为道德范畴的问题进行处理。 我国的婚姻法律原则是自由婚姻,如果将“第3者”概念写入《婚姻法》、加以明确,很难界定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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