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1、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回答:第1,两者的定义不1样。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并且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就消灭了,撤销权消灭之后,那这个婚姻就属于有效婚姻了,而不是可撤销婚姻;无效的婚姻是自始至终都属于无效的。第2,两者的适用情形不1样。可撤销婚姻包括受胁迫的、隐瞒疾病的;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千05十2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3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4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