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以满18周岁,就不必承担抚养费了?结婚一年多男方因和女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非要赔偿几十万的费用才肯签字凳记离婚,双方都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男方需要赔偿金额给女方吗?男方胜诉成功率有多大?
1、父母离婚后,孩子以满18周岁,就不必承担抚养费了?
父母离婚后仍要负担子女抚育费,这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1方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时 ,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却产生了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呢,还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1方。 这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 1种观点认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所需,为其所用的,他不是权利人谁是权利人呢,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1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已,而非权利人本身。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1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故1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所作的处置,其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其实质则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但子女也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只有两种例外情况,当父母均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的1方不正当的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权利受到影响时。 笔者认同后1种观点,这种观点与婚姻法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婚姻法第3十7条就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1款规定“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第1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里的双方无庸置疑指的就是父母,而非子女。即关于子女如何抚养,其费用的多少,并不必须或者说是并不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更不要说由子女来决定了。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父或母之1方可以负担少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不负担,只要父母达成合意即可,这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该协议的双方即父母,而非子女。即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是该父母双方,与子女无涉。但婚姻法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未就此打住,而规定了第2款,而第2款的权利主体却又分明成了子女,这也是以上第1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所在。这第2款与第1款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所谓矛盾实属理解之偏差,没有充分注意到该款中“在必要时”。这1款其实是前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前后两款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好问题。其前款是原则,而该原则是建立在1定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就是父母对与子女相关权益的处置不得对子女造成侵害。也就是说父或母1方可以负担少部分或者不负担,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1方需负担相应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两者之和必须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得对子女权益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否则就是不成立的。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1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来多承担1定的抚养费用。如果这种让步是建立在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对子女权益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之基础上,那么这种让步就是适当的,子女也无权再行使任何权利,这也就是“在必要时”的价值所在。还有1种情况,就是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1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分配,该由谁来行使权利呢?抚养费问题首先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其次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这种失衡应当首先由两个义务主体在彼此之间来寻求平衡,与子女无涉,子女也没有“权利”可言。反之,如果因应当主动寻求平衡的1方怠于行使权利,子女才有权来行使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时,就会带来1个监护权的问题,但这不是本案讨论的内容,在此不作赘述。
2、结婚1年多男方因和女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非要赔偿几十万的费用才肯签字凳记离婚,双方都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男方需要赔偿金额给女方吗?男方胜诉成功率有多大?
吵架是双方的事情,如果不存在谁对谁错,那么不需要哪1方为对方买单,男方没有义务赔几十万的费用给女方,除非结婚的时候女方带了几十万的嫁妆给男方,如果没有就不存在赔偿的说法。另,也不是说谁提出谁就赔偿的说法。要很好的解决这件事情,你最好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