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的婚姻能离婚吗?夫妻30年没见面还存在婚姻关系吗

3十年的婚姻能离婚吗?


1、3十年的婚姻能离婚吗?


婚姻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没有规定3十年的婚姻不允许办理离婚手续。


需要双方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等问题达成1致意见,就可以双方1起到1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1方不愿离婚,或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由主张离婚1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1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十2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夫妻30年没见面还存在婚姻关系吗


如果他们都知道对方存在,女方又与其他人结婚生子,等于双方早已放弃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视为离婚;若女方不知道男方还活着而与其他人结婚,且超过法律认定死亡的时间,后来的婚姻应该不是重婚,也就是说后来的婚姻合法,原来的婚姻已无效。



3、表兄妹结婚3十年了,也没有领结婚证,属无效婚姻吗?


表兄妹结婚30年了。没有领结婚证。不能属于无效,婚姻。两个人已经结婚了,30年了。他们虽然是兄妹。结婚已经这么多年了。儿女也有了。就属于。有效婚姻了。



4、我们近亲结婚30年,现在丈夫以无效婚姻为证,提出离婚


1方想离婚,终究会离婚的,勉强没用的。



5、3十年婚姻常期在外面找情人我是不是应该离婚老公沒有生育他出轧


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力。根据《婚姻法》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应当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原告:李女。被告:杨男。原告诉称:1975年12月11日,原告李女在父亲已过世,母亲以死相逼之下,与同母异父的哥哥——被告杨男请酒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2子1女。30年来,原、被告1直在母亲的操持下,出于对老人的尊敬,未敢有其他念头。直到2005年母亲故去,原告才鼓起勇气,通过咨询律师,才决定要解除这种尴尬的婚姻。故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其与杨男的婚姻无效,诉请法院判令幼子归其抚养,财产1半归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1)原告向法院申明的被告与原告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的陈述(原件)。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2)原告对其与被告结婚过程的陈述(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是在当时经济异常拮据,其母亲威逼下的结果。兄妹结婚是为免除被告“打光棍”的可能,完全违背原告的意愿;(3)结婚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4)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主任刘达建关于原告、被告婚姻和家庭状况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半血缘关系及子女和财产状况;(5)杨大(原告堂兄)关于被告、原告是兄妹关系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之间有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杨2(被告堂弟)关于原、被告结婚时情况说明的证人证言(原件)。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确系其母亲1手操办,当时原、被告双方亲属均予以反对,但原、被告与其母亲住在1起,因不能给予经济帮助,只好听之任之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李女与被告杨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依法分析我国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亲属: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及代数,凡直系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属于法律拟制(即假设)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纳入禁婚范围。2.3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身自同1父母或同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的3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或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1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业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为近亲婚而无效,就应该对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任1亲戚关系举证,并予以证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1般规则,即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这里的申请人既有可能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也有可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涉及宣告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鉴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身份性及亲历性,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应由无效婚姻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证明。技巧提示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1方所有,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1方。——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