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打结婚证女方要什么证明,我昨天的小说主人公叫兰黎川,小说名叫什么
1、黎川打结婚证女方要什么证明
楼主你好,办理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具体流程如下:
1、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2、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3、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1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1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2、我昨天的小说主人公叫兰黎川,小说名叫什么
婚婚蜜爱 作 者:1叶红尘如梦 叶尘梦心想,虽然没了帽子但是至少还戴着墨镜吧!可是,这并没有半点用处,简直1点都不影响群众们的火眼金睛,叶尘梦吓1大跳,本以为是兰黎川的身份曝光了,可是没想到竟然看到1个小姑娘抱着1个大大的人形立牌,正艰难的朝着公交车门口挤过去。 叶尘梦额头滴下1滴冷汗,看着姑娘抱着的“御城”,哭笑不得。 还真是大明星,好大的明星。 挤上车的过程很艰难,可是上车之后,才打印根本就没有表象这么拥挤,车上的空位还很多。叶尘梦和兰黎川选择了最后靠窗的位置坐下。 车子平稳的在路上行驶,前面两个女孩儿正在聊着8卦:“听说3少和慕容少爷不是同性恋,好可惜呀!” “就是,3少和慕容少爷那么般配,3少要是和别的女人在1起了,我们芋头坚决不会同意的!” 叶尘梦笑,说得好像御城的婚姻大事都掌握在米分丝们手里似的。3少耍大牌都可以那么任性,这会儿谈恋爱还不是想跟谁就跟谁?。
3、替前妻还债后,能否向其追偿?
问:我和前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向私人借款2万元,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并对债务进行了分割,即由我承担归还信用社借款3万元,由前妻归还私人借款2万元。离婚后,我按判决要求归还了信用社的借款3万元,但因前妻拒不归还私人借款。因此,债权人追我还债,无奈之下,我替前妻归还了她应承担的2万元债务。请问,我能否向前妻追偿我替她归还的2万元。 黎川 杨某 答:你好。你可以向你前妻追偿该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虽然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3人,即不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对夫妻共同债务向婚姻当事人双方主张权利,但1方婚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1方追偿。 作者:邱爱明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署名1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小张和小王于2010年3月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买了1套2手商品房,并将房产证署名为小王。之后,小王便将房屋出租,双方共同收取租金。2012年3月,俩人补办了结婚手续。2014年4月,小张提出离婚,并要求对该商品房及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对于该房屋及其租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种观点认为,房屋既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1种观点则认为,房屋实质是婚前购买,且房产证上是小王1人的名字,该房屋应为小王的个人财产,房屋出租所得也应为小王1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管析】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够准确,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小张与小王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婚前共同买房,因为双方均为购买的主体,依法应当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份额,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因为婚前购买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按照各自的出资后形成1个总的出资而共同购买1处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尽管房产证登记在小王的名下,从法理上说,该不动产也会基于法律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购入而当然成为按份共有。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小张和小王的共有财产。 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应首先看双方对该房产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小张的实际出资,可以要求小王进行返还,并对婚后该商品房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 其次,关于该房所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小王1方的个人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5条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是本案认定的关键。 《婚姻法解释(3)》中规定的孳息,狭义解释是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无需管理自然结果等。房屋租金显然不适宜被认定为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1种经营行为。小王将房屋用于出租,但该房屋实质上是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包括装修、修缮等,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小王与小张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王与小张共同对房屋进行管理,小张对房屋出租也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付出了劳动,租金是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另外,在上文中,笔者也已阐述了该商品房实质上并不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因此,自2012年3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房屋所产生的租金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半,婚前所获租金小张可以向小王提出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