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试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1、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1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2、试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1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1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1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1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1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1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1种身份关系又是1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1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1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你看哪个合适用哪个吧,呵呵~。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B。
4、简述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处于首要地位。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直接的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对婚姻家庭制度影响十分明显。 统治阶级总是极力采用政治手段对婚姻家庭制度提出要求,把符合其解及利益的婚姻家庭形态上升到主导地位,使之有利于当时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而婚姻家庭制度又总是为1定的政治制度服务。
5、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1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1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1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1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1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1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1种身份关系又是1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1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1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6、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1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1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1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1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1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1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1种身份关系又是1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1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1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