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是什么
1、感觉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
那样的话房子应该是婚前财产的,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是属于男方了,但是新婚姻法中第十9条有这个规定: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你可以在结婚前向他提出,婚房为共同财产啊。都要结婚的人了,提出这个约定不过分吧。
2、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就是为了更加完善社会的需要,新婚姻法的修订是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夫妻双方能够得到1个更加公平的待遇,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是否存在,也是所有的女性朋友所关心和担心的,但是法律永远都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的,但是新婚姻法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感兴趣的可以1起去了解1下。
1、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的规定,对女性没有什么不利的。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1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1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1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1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1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1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1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1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1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1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1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1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半分归另1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法律是公平的,无论是对于女方还是男方都是公平的,因此大家也要相信法律,法律不会损害任何1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就存在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新婚姻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加的公平公正,确保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
3、新婚姻法都说对女方不利,有没有具体实例分析
1、所谓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3。其中所谓对女方不利的条文主要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第7条和第十条。具体法律条文如下: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2、但是本质上来说,这两条法律只是理顺了法律关系,并没有对女方不利,而是纠正了以前的科学的做法。在我国普通阶层买房子都是1件大事,1般都需要父母支持,甚至是要花费家里几代人的积蓄。不管是男方或者是女方父母出钱为其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其孩子的名下,若是因为子女离婚,要分1半给子女的配偶,那都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另外1条文,夫妻1方在婚前已经签订合同,并付了首付款的,按我国物权法来说,就已经取得所有权。而向银行贷款,那只是1个抵押的问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只是1个债的问题。而且这两个法条都是有对策的,并不是绝对的。如第7条,男女双方的父母可以共同出资,又或者是想办法加上名字。而第十条,男女双方直接共同出资购买就行了。
4、感觉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
那样的话房子应该是婚前财产的,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是属于男方了,但是新婚姻法中第十9条有这个规定: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你可以在结婚前向他提出,婚房为共同财产啊。都要结婚的人了,提出这个约定不过分吧。
5、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的地方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规定,对女性没有什么不利的对方。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并且还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新婚姻法都说对女方不利,有没有具体实例分析
1、所谓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3。其中所谓对女方不利的条文主要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第7条和第十条。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2、但是本质上来说,这两条法律只是理顺了法律关系,并没有对女方不利,而是纠正了以前的科学的做法。在我国普通阶层买房子都是1件大事,1般都需要父母支持,甚至是要花费家里几代人的积蓄。不管是男方或者是女方父母出钱为其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其孩子的名下,若是因为子女离婚,要分1半给子女的配偶,那都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另外1条文,夫妻1方在婚前已经签订合同,并付了首付款的,按我国物权法来说,就已经取得所有权。而向银行贷款,那只是1个抵押的问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只是1个债的问题。 而且这两个法条都是有对策的,并不是绝对的。如第7条,男女双方的父母可以共同出资,又或者是想办法加上名字。而第十条,男女双方直接共同出资购买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