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吉林的嫁到天津静海而且是农业户口现在想把户口迁到静海来都需要什么手续,上海投靠类居住证多久能转上海户口
1、本人是吉林的嫁到天津静海而且是农业户口现在想把户口迁到静海来都需要什么手续
1般来说婚迁户口再平常不过,可随男方定居,也可随女方定居。省内或者层次级别差不多的省应该是随便迁移的,出具结婚证户口本和户籍地证明(写明因为婚姻关系,随某1方定居,敲村委会公章即可),但是如果偏远西部或者欠发达省份迁往北上广就没那么容易了,上海为例,婚姻关系要存续5年,非沪1方才能迁户口入沪落户。具体事宜在发达地区也不1样,北京有北京的政策上海有上海的搞法。最好还是到你夫家村居委会具体咨询1下为好,但是结婚证是1定需要的,没有的话快去民政局排队。户口性质的变更,你这种情肯定让你农转非了,嘴上说农村户口这样那样金贵,可是嫁了的女,卖了得田,你也不会还要回娘家分1分吧?如果你夫家也是农村户口,可能不会变,如果属于城镇那么1定转的。祝你幸福!。
2、上海投靠类居住证多久能转上海户口
持有投靠类居住证的有 投靠父母、投靠配偶、投靠子女等类别。 有这类居住证的在很多方面要比持有 临时居住证或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有利得多。 以投靠配偶为例,在中心城区(黄埔、杨浦、卢湾、长宁、普陀、静安等等) 有15年的婚龄就可以转为上海户籍; 郊区(宝山、青浦、金山、嘉定等等)为10年; 可以参加社保(自谋职业),享受退休待遇; 可以参加医疗保险(每年缴480元) 符合条件者可以享受最低保障。
3、如何申请上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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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青回沪户口问题
要拆了才投靠啊,弄不好户口早就冻结了 流程: 先是申请居住证,然后再申请户口。 材料清单我打了1份。你瞧瞧 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户口的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 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 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 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 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 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1. 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 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3.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14.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 (2)
2、注意事项: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1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1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3、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1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1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经上1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入户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由申请入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请。 被批准在沪落户的人员统1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4、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 的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
5、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帮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敬请见谅。 实在不行,给市长区长写信好了,有困难,找政府。
5、我是上海户口,我老婆外地的,要迁户口到上海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1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扩展资料: 申请上海市入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1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1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1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1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7)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6、再婚10年1方上海户口,配偶户口能入沪吗
可以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来源:《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沪府(2009)70号] 全文如下: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1、 关于子女投靠 (1)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 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关于夫妻投靠 (1)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 关于老人投靠 (1)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 关于其他事项 (1)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1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2) 被批准落户的人员,1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1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