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遗产?离婚后,新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个人单位缴纳的养老金吗?
1、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遗产?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方死亡的,其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1方死亡的,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出1半,作为另1方的个人财产。死亡1方所享有的1半财产即为其遗产,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2、离婚后,新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个人单位缴纳的养老金吗?
1般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属于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中规定: 第十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3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3)》第13条规定: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遗产
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应纳入夫妻公共财产范围之内。婚姻法解释2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3第十3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1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3方按照职工工资的1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1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第十1条第3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5、养老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应纳入夫妻公共财产范围之内。婚姻法解释2第十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3第十3条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1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3方按照职工工资的1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1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第十1条第3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