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条例太长了不想看,简洁明了的告诉我几条有争议的。

新婚姻法解释条例太长了不想看,简洁明了的告诉我几条有争议的。



1、新婚姻法解释条例太长了不想看,简洁明了的告诉我几条有争议的。

1、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3)》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1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1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1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1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3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3人的利益冲突。1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1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1方参与还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1半。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1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1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1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按照该条规定处理1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

2、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1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1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1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1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1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1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的情形。将1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1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1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1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1方赠与另1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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