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1、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性关系,导致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实务当中,1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1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但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1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1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1个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对于恋爱期间的男女,要务必引起重视。双方恋爱期间实务案例: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用微信不定期的进行转账,另有部分普通数字的银行转账,双方分手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原告小东通过自己的1个老乡介绍被告小红与原告认识,原告小东主张自己1直是在追求被告,正式表白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28日,有电子邮件为证。原告小东主张被告小红向原告小东的借款是:有

1、银行转账有:2016年5月25日,转账1.5万元;2016年5月31日转账是10999元;2016年6月28日,转账22118元;2016年7月7日,转账16000元;

2、微信转账有:2016年5月1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5月22日,微信转账88.88元;2016年5月2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5月2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6月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6日,微信转账166.66元;2016年6月9日,微信转账2013.14元;2016年6月2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2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19日,微信转账199.99元。因此原告小东请求判决被告小红偿还7.3万元及利息及要求被告小红赔偿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小红答辩称,被告小红对上述转款金额没有异议,被告小红主张银行转款是原告小东让被告小红买礼物,微信转款属于红包祝福,均属于原告小东在追求被告小红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被告小红没有向原告小东借款,是原告小东当时追求我,说要给我送礼物,所以才给用微信发红包,还有微信转的2013.14元表白,属于原被告小红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法律公平正义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小东向被告小红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区分这2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结合本案来看,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认识,双方均确认原告小东1直在追求被告小红,原告小东主张在2016年5月28日正式通过邮件向被告小红表白,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早1笔转账为2016年5月17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原告小东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小红主张是2016年7月,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晚的1笔转账为2016年7月19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原告小东为被告小红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均集中在2016年5月至7月之间,与原、被告小红确认的关系转暖(正式表白)和转冷(关系变差)时间段相吻合,而且原告小东所列出的微信转账金额比较特殊,金额不大且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含有”

6、

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1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小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小东存有借款给被告小红到期让被告小红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虽然金额较大,但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时间段,与微信红包转款时间段,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高度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小东对被告小红的转款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中原告小东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小东要求被告小红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小红支付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小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律小编评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7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1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小东是用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这两种方式支付给被告小红的,其中微信转账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这1点从特殊的数字含义可以推知。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也无特殊数字,不排除被告小红确实是向原告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原、被告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原告小东按民间借贷向被告小红主张返还借款,原告小东就需要承担比1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原告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原告小东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金额不大,在恋爱期间赠与1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1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1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多大的数额可以视为大额财产,这个标准可没有办法事先制定,必须因案而定。当然,这是另外的1个法律话题,日后再与大家1起详细讨论。最后建议,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这种准夫妻关系,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1旦出现纠纷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你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案由主张权利,切不可把有的转账都当民间借贷去请求,否则败诉也是必然的。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2、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在谈恋爱的时候有的人为了尽快的结婚然后给对方财产赠与,这个是有目的性的,那么在双方分手之后这个财产应该返还给自己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190条、192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又不受《合同法》第190条、192条的调整。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1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1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十2条规定,1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如何区分恋爱中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3、如何区分恋爱中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1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1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1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1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1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1经送出,1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1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21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1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1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1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1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百8十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2十3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1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如果在1般赠与行为中,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1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张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节、7夕节等节日,向小王发了“520”、“1314”、“999”等特殊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分手后,小张主张小王归还共计2.6余万元的转账。 小杉有话说: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张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小张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张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钱,小王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1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小王取得小张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另外,小张也无法举证证明红包的发放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所以,2.6万余元是无法要求小王返还的。 在我国,婚姻法是不保护恋爱关系和婚约的,解除婚约、恋爱分手也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权利。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如果发生财产纠纷,如果1方赠与对方的钱是复原费、医疗费、抚恤金等,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约、恋爱等名义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应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恋爱期间 赠与 返还



4、恋爱期间 赠与 返还

恋爱期间 赠与 返还  案情介绍: 张3与李红系恋人关系。李红看中1套房子,把想买房子的想法和希望得到张3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张3。张3痛快地把20万现金汇入李红的名下。但是李红的家人因为张3曾经离异,对2人的婚事百般阻挠。无奈,2人分手。张3告诉李红想要回当初借给她的20万元,李红认为当初张3是基于恋爱关系赠与自己的,拒绝返还。多次索要无果,张31纸诉状将李红告上法庭。    对于恋人之间的赠与,有两种观点,1种认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与。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1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回;而另1种观点认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1种附条件赠与。当1方送给另1方钱物的时候,前提条件是双方系恋人关系,赠与以将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恋爱关系解体,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无法实现,也即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不能成就,所以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案件评析:    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1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1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那么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但是,尽管不能因为受赠方拒绝进1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因。   对于本案中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20万元是1个不菲的数目,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李红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3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1、 双方当事人必须1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1合法根据。    因此,本案中李红获益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5、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性关系,导致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实务当中,1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1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但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1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1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1个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对于恋爱期间的男女,要务必引起重视。双方恋爱期间实务案例: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以特殊数字用微信不定期的进行转账,另有部分普通数字的银行转账,双方分手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原告小东通过自己的1个老乡介绍被告小红与原告认识,原告小东主张自己1直是在追求被告,正式表白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28日,有电子邮件为证。原告小东主张被告小红向原告小东的借款是:有

1、银行转账有:2016年5月25日,转账1.5万元;2016年5月31日转账是10999元;2016年6月28日,转账22118元;2016年7月7日,转账16000元;

2、微信转账有:2016年5月1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5月22日,微信转账88.88元;2016年5月2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5月2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6月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6日,微信转账166.66元;2016年6月9日,微信转账2013.14元;2016年6月2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2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19日,微信转账199.99元。因此原告小东请求判决被告小红偿还7.3万元及利息及要求被告小红赔偿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小红答辩称,被告小红对上述转款金额没有异议,被告小红主张银行转款是原告小东让被告小红买礼物,微信转款属于红包祝福,均属于原告小东在追求被告小红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被告小红没有向原告小东借款,是原告小东当时追求我,说要给我送礼物,所以才给用微信发红包,还有微信转的2013.14元表白,属于原被告小红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法律公平正义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小东向被告小红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区分这2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结合本案来看,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认识,双方均确认原告小东1直在追求被告小红,原告小东主张在2016年5月28日正式通过邮件向被告小红表白,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早1笔转账为2016年5月17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原告小东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小红主张是2016年7月,而原告小东主张最晚的1笔转账为2016年7月19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原告小东为被告小红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均集中在2016年5月至7月之间,与原、被告小红确认的关系转暖(正式表白)和转冷(关系变差)时间段相吻合,而且原告小东所列出的微信转账金额比较特殊,金额不大且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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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1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小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小东存有借款给被告小红到期让被告小红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虽然金额较大,但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时间段,与微信红包转款时间段,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高度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小东对被告小红的转款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中原告小东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小东要求被告小红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小红支付原告小东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小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律小编评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7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1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小东是用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这两种方式支付给被告小红的,其中微信转账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这1点从特殊的数字含义可以推知。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也无特殊数字,不排除被告小红确实是向原告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原、被告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原告小东按民间借贷向被告小红主张返还借款,原告小东就需要承担比1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原告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原告小东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金额不大,在恋爱期间赠与1定的礼物符合社会常理,1般的赠与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恋爱期间赠与数额巨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这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1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多大的数额可以视为大额财产,这个标准可没有办法事先制定,必须因案而定。当然,这是另外的1个法律话题,日后再与大家1起详细讨论。最后建议,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这种准夫妻关系,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1旦出现纠纷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你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案由主张权利,切不可把有的转账都当民间借贷去请求,否则败诉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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