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处有义务提供给原告方婚姻登记证明吗?原告查询被告离婚协议吗
1、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处有义务提供给原告方婚姻登记证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十5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2、原告查询被告离婚协议吗
离婚协议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查到,婚姻登记机关长期保管夫妻双方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离婚判决书副本。 协议登记离婚的夫妻应当订立离婚协议,通常1式3份,夫妻双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有1份。 婚姻关系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可由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前往婚姻关系缔结地的民政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原告持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可查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吗
婚姻档案是保密的,外人无法查询到。只能本人带有效证件予以查询。只有法院带单位介绍信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