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调解书是否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怎样才能领到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行政村出具证明吗
1、请问调解书是否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怎样才能领到离婚证?
如果是双方自行签订或者在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单位主持下签订的调解书,是没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的,只有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当然,民政部门同时会发给离婚证的。
2、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行政村出具证明吗
到民政局办理,不需要村里的证明。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用法院的协议证明拿去派出所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
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有离婚证,在法院需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需要派出所开证明。
4、分居两年村卫开证明能解除婚姻关系吗
如果是合法夫妻,必须登记离婚才是真正的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是非法夫妻,就没那么啰嗦了,分手就是“离婚”了。
5、夫妻分居两年是不是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不能那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证明已经分居两年了?
你好,不管分居多少年也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两回事,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的需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需有法院判决书。要证明分居两年的事实的证据形式有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
6、没有结婚证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只有领了证才算结婚,没领结婚证法律不承认,只能是同居关系。 有1个例外,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虽未领证,但法律也承认其事实婚姻的关系,除此之外,我国现在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领证的都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如果伴侣没领结婚证可自行协商解决分开。但如果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1并解决同居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并办理结婚程序,才属于法律承认的婚姻。若双方自愿,但任何1方未达到结婚条件,都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同居关系是什么
1、所谓的同居,是指男女2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的1种关系。
2、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1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
2、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也不存在“离婚”1说,也不适用关于离婚中的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当事人1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修改后,“非法同居”1词被“同居关系” 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1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是1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约定和出资份额等予以分割。 主要如下:
1、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般会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出资份额难以查明的,则等额分割。
2、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或达成1致的,按约定处理;没有协议或达不成1致的,1般会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此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2者在财产处理方式上基本相同,仍遵循前述的方式进行处理。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主要有两种情况。1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2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1方藏匿,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通过起诉确认婚姻关系再进行离婚,而不能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
1、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1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1致意见,可以到其中1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1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2、如果另1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3、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结婚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